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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案”判决:惩罚人性之恶

2013年07月0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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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人与人之间本不应该存在杀戮和侵占,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有意识、有文明——我们,不论富穷都应坚守底线、向善而生!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去年9月15日发生的九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十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洋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一出,议论纷纷。有同情蔡洋的,认为他年轻气盛,受了群体氛围的感染,一时冲动酿就十年牢狱之灾的苦果;也有人觉得判决轻了,拿着铁锁砸人头,这岂止是故意伤害,说故意杀人也不为过。

  依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蔡洋公然暴力伤人,寻衅滋事,性质恶劣,获刑十年,法院的判决无可置疑。包括蔡洋在内的十二名被告人,借“爱国”之名,伤害同胞财产和生命,终获法律追究。这无疑是一个宣示:爱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的判决,是对一些暴力倾向者的警示。

  不论任何人,肌肉力量都应该有,必要时候秀秀无妨。但一个人应该更多地文明地化解与他人的矛盾和冲突,而不应滥用暴力;一个社会也应该千方百计地消除暴力倾向,使得尊重别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成为一种本能和习惯;对外则应不卑不亢,修守战之具,养卫国之勇士。

  为了发泄自己的怨气、宣扬自己认同的价值,砸别人的车,不论在什么时代、什么社会都不应得到同情,更不应得到庇护和纵容,不论施暴者是自愿还是受到蛊惑,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砸车案”判决就是一个明证。

  相对于砸车,蔡洋挥向李建利的钢锁,更让人触目惊心。这样铁与血的一挥,几乎勾勒并隐喻了最触目惊心的不幸——对于他人人身及生命的尊重荡然无存!

  人一旦丧失对于他人身体、生命的尊重,一旦丧失对于别人合法财产的尊重,可以说,他就是社会的公敌!

  人与人之间本不应该存在杀戮和侵占,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有意识、有文明——我们,不论富穷都应坚守底线、向善而生!

  但现实往往跟不上理想的步伐,现实总是走得很慢。

  处于现实中的人,需要警惕、需要警醒,因为真切地看,无论内外,人性中的邪恶之神并未走远,它只是潜伏,它等待着良知、正直、正义、法律的游离、麻木、腐溃、崩塌和堕落,它等待有朝一日能再次大发兽性、肆虐贪欲,让无辜者受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审判“蔡洋”的征程,还没有结束。

  □岳伍东(媒体人)

  相关报道见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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