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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越终审获刑15年 安雯嘱“保重身体”

法院判决认为苏越诈骗属“事出有因”,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

2013年07月0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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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宣判结束后,安雯通过自己的实名微博发表“感言”,表示“相信爱”。 网络截图
昨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安雯走出法院大门,接受记者采访。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在历经三年多后,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案昨日上午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维持此前二中院对苏越作出的15年有期徒刑的判罚,驳回检方提出对苏越量刑畸轻的抗诉。苏越辩护律师称,苏越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感谢,其到场的女友安雯也在庭后表达谢意,希望苏越能保重身体。

  现场

  苏越安雯 庭内外致谢

  昨日上午8时20分许,苏越的女友安雯、辩护律师陈旭在亲友的陪同下,出现在北京市高院。当天凌晨安雯的微博显示,她是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连夜从外地赶回北京。面对众多媒体记者安雯表示,之所以赶回来,和之前每次开庭都要亲自到场一样,是“为了能够与苏越共同去面对”。

  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将安雯、陈旭等人带入法庭,记者们未被允许进入。

  “维持原判!”上午9时20分许,陈旭快步走出法院大门,大声告诉等候的记者判决结果。陈旭说,在宣判现场听到判决结果后,苏越激动地表示“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随后走出法院大门的安雯表示,听到宣判结果后已经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只有感恩和感谢”,并希望苏越能保重身体。

  判决

  维持原判 抗诉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苏越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在经营不善、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填补单位亏空偿还他人债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属事出有因。

  此外法院认为,苏越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女友安雯也代其退赔了100万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称,一审法院对苏越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并无不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检方对苏越量刑畸轻的抗诉,维持原判。

  ■ 焦点

  安雯卖别墅还借款算不算苏越还骗款

  2008年11月,一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越偿还所借款项600万元。后法院追加安雯为共同被告,判决苏越、安雯支付这笔借款。2011年12月,法院通过拍卖安雯的别墅,偿还苏越所借钱款。

  检方抗诉时认为,这一损失的挽回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偿,且系执行苏越亲友的财产,并非苏越主动归还,因此法院认定苏越“已经将所骗部分被害单位款项全部归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对此高院二审认为,苏越在被举报和被羁押期间仍在还款,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隐匿财产。虽然法院执行的是安雯的房产,但由于该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房产与刑事诉讼中指控的犯罪事实重合,故可以认定诈骗款项已被追缴。

  ■ 链接

  苏越诈骗案一波三折

  2010年3月

  苏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检方指控,苏越虚构迎奥运巡演,骗取5700万余元。

  2011年11月

  苏越因合同诈骗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越认为判决过重,提出上诉。

  2012年5月

  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

  2012年10月

  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改判苏越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

  2013年3月

  北京市高院受理检方抗诉。检方抗诉认为,判处苏越有期徒刑15年量刑畸轻,建议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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