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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金融改革正途

2013年07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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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观察

  要真正释放开放助推改革深水破局,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宿命,就需要深化制度变革,为监管注入市场逻辑,使监管遵循市场脉络,而非凌驾于市场之上。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允许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无疑为新一轮金融改革注入了开放的能量,使金改更具市场逻辑。当前尽管从基于数量上看,国内大小银行总计有300余家,谈不上垄断,但这并不能遮蔽中国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这一事实,尤其是民间资本虽可参股银行,或在股市购买上市银行股权,却很难以发起人身份成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几乎99%以上的银行为国有产权属性,以及国有银行等市场行为和偏好的同质化,导致国内金融体系的任何改革都带有明显的“封闭性”特征。

  具体而言,由于同为国有股东,其风险偏好、市场行为规范等都相对同质和单一,导致近年来的大多数牵涉体制等的整体性金改举措,都事实上是一种监管层主导的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和管理架构重塑的调整,即多数金融改革措施带有明显的角色错位的问题。

  显然,放松民间资本设立银行等的准入门槛,有助于在整个金融市场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而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秉承不同的风险和行为偏好,参与市场公平、透明的自利博弈,将有助于金融市场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下实行新的市场均衡和出清。

  同时,金融市场向民间资本的开放,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行权边界,让恺撒的归恺撒,市场的归市场。换言之,要有效推进金融市场的准入开放改革,不是单纯的简政放权,而是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机制和职能的系统性重塑,以适应市场的逻辑,走出以“管控”代替“监管”的行政思路。

  当然,允许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并不意味着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与其门当户对的金融服务机构,不能因为目前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国有经济,而想当然地认为民营金融机构会主要服务于非国有经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本质上是其过高的风险敞口和较低的风险承载能力,导致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管控成本过高而不愿过多涉入,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也不一定会高于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市场信用缺失相对突出的国内经济环境下,民营金融机构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产生雪中送炭的效果。

  由此可见,开放金融市场准入势将打破国有资本对正规金融系统的垄断,拨正金改的市场化航向,让改革与开放再度紧凑耦合,使改革由封闭式的自我变革变成开放式的系统更新。而要真正释放开放助推改革深水破局,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宿命,就需要深化制度变革,为监管注入市场逻辑,使监管遵循市场脉络,而非凌驾于市场之上。否则,在既有的金融市场运营框架下,民营金融机构的准入不会是垄断破局者,而更多是垄断利益的新分享者。

  □刘晓忠(广州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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