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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2013年07月1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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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美国 “保障老年人幸福”应成国家战略

  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与1965年《医疗保障法》,授权州建立老年救助制度、支持老年福利项目,建立联邦老年津贴制度,减免老人税负,推行老年医疗关怀政策,这一切让美国老人少了后顾之忧。

  二十世纪,美国老年问题日益严重,老年人权益保障议题随即浮出水面。上世纪60年代,美国老年人口的数量迅速增加。从1900年时的308万,猛增到1963年时的1756万,成长6倍。此外,老人贫困现象相当严重。1959年,社会保障署报告指出,65岁以上的老人有35.2% 没有足够的收入。

  1962年12月,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安东尼·塞勒布雷瑟宣布设立福利署,老龄特别参谋部改名为老龄办公室,成为福利署一部分。由于美国老年人一向不喜欢将老龄和福利挂钩,认为此举弊大于利,激起强烈反弹。

  代表老年人的利益集团结成稳固阵线,岂不知,老人投票率历来最高,通过手中选票和政治献金,给两大政党施加强大压力。联邦政府如坐针毡,出台多部法律力图解决这一棘手难题。1963年2月21日,肯尼迪总统成为第一个向国会递交关于老年问题特别咨文——“关于援助老年人的特别咨文”的总统。1965年,应运而生的《美国老年人法》,以仅一票反对的压倒性多数,高票通过。

  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列举了为保障老年人的幸福所定的十项国家战略目标:一是老年人退休后有足够的收入,这一收入是根据当时的生活标准来确定的。二是在科学许可的条件下,老年人可以获得尽可能最好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保障,而不受其经济地位影响。三是合适的住房,这些住房是特别设计来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并且在花费上能够让老年人负担得起。四是对那些需要社会照顾的老年人有良好的服务。

  五是禁止在雇佣过程中对老年人进行年龄歧视。六是由于常年工作对国家经济做出贡献的退休以后的老年人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七是给予老年人最广泛的参与各种文艺活动的机会。八是当老年人有需要时,对其提供有效的社区服务来进行社会援助。九是老年人能够受益于那些为提高老年人健康和幸福的科学研究。十是老年人能自由独立地计划个人的生活。

  法律规定,设立老龄署,负责整理有关老年问题的信息,对州和地方处理老年问题提供协助,并且建立了国家资源中心来宣传和调度各种为老年人的资源和服务。联邦政府对五十六个州和六百二十九个地区的老龄机构的计划、服务和培训给予补助。对那些在老龄领域工作或即将进入老龄领域工作的人进行专业培训补助。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与1965年《医疗保障法》,授权州建立老年救助制度、支持老年福利项目,建立联邦老年津贴制度,减免老人税负,推行老年医疗关怀政策,这一切无不让美国老人,少了后顾之忧。有研究显示,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近乎半数的美国老年人口要陷入贫困。

  美国五十个州中,三十个州要求子女在父母年老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双亲,其余二十个州没有这方面要求。联邦层面,从未有要求子女赡养老人的全国性法律。值得玩味的是,即使在有法律规定的30个州,也几乎从未实施过。原因不外乎,美国面积大,人口流动性强,子女大多不在父母身边。更重要的是,老人有社会保障,不愿依赖子女,失去经济独立和尊严。

  德国 老人是社保制度的“国家合伙人”

  目前德国老人有五种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异地养老和“以房养老”。1994年的社会护理保险,对超高龄老人、严重残疾老人、护理需要较强的人群,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未雨绸缪,1881年“铁血宰相”俾斯麦谏言威廉一世,颁布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从此德国劳工对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和老年困境等社会生活风险,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

  1930年,德国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就已达到社会总人口数量的7%,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20世纪德国各届政府谋划布局,着手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起步之早、规模之大、内容之多、分类之细、涵盖面之广,全球范围内独领风骚。

  今天《德国社会保障法典》12卷卷帙浩繁,涉及老人权益的不下5卷,从社会保险法总章,到法定医疗保险法、法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护理保险与社会救济。德国三种养老模式,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前者比重最大,份额高达85%,覆盖面涵盖全社会从业人员的90%。政府、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老人的养老保障,社会团结与政府责任的理念,值得称道。

  德国的基本理念是,公民养老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所有国民共同协作的成果,老人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这一界定非常进步,也十分人性化。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救济渠道等具体操作方面,不遗余力地展开。1997年,政府为社会保障支出,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三分之一。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少子化浪潮冲击,养老金支出数额水涨船高,缴费难度越来越大,给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2001年,德国国会通过《养老保险改革法令》,将养老金折算率从2000年的70%,逐步降至2030年的67%。同时大力发展职工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给予免税待遇。

  目前德国老人五种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异地养老和“以房养老”中第一种最为普遍,第三种正在成为主流,后两种方兴未艾。

  1994年的社会护理保险,是新增加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也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另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超高龄老人、严重残疾老人、护理需要较强的人群,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日本 立法“四大支柱”关爱老人无微不至

  日本先后出台四部老人权益保障基本法:《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与《护理保险法》。四大支柱,分别从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生活护理四个方面,保障老人基本权益,无微不至。

  与欧美相比,日本更是老年人大国,2025年老龄化率将达到30%。

  二战后,日本先后出台四部老人权益保障基本法:1959年《国民年金法》、1963年俗称“老人宪章”的《老人福利法》、1982年《老人保健法》与2000年《护理保险法》。四大支柱,分别从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生活护理四个方面,保障老人基本权益,无微不至。

  1981年,东京都武藏野市第一个吃螃蟹,引入以房养老的“倒按揭”制度。2002年,日本厚生劳动省以各地福利部门为主体,正式向全国推广实施。针对低收入老人囊中羞涩的实际问题,以自有住房为抵押,预支贷款,为其提供可观的生活资金。

  近年来,日本社会新型老人权益,可谓百花齐放。一家公司与地方政府联手,提供优惠条件,让都市退休老人回乡务农。退休老人远离城市喧嚣,亲近大自然,自食其力。

  去年,日本立川市一公寓内,63岁的女儿病死后,患有认知障碍的95岁高龄母亲也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离世。此前各地也发生了多次这样的惨剧。这些“孤独死”事件中,死亡者无一例外都是弱势群体。

  2011年厚生劳动省发布数据显示,日本的独居老人“孤独死”问题越来越严重,仅在东京,一年的“孤独死”案件就多达2718宗,比7年前增加了两倍。究其原因,日本传统家庭制度崩溃成为罪魁祸首。“二战”后,日本家庭趋于“原子化”。年轻人一成年便离开父母独自居住。独居的年轻人在社会高压下奔波,自然也少了和父母之间的交流。

  孤独死,折射日本老人权益保障制度,百密一疏,仍有漏洞。缺乏对残障及高龄人士的精神关心和心理帮助,难免功亏一篑。改革正未有穷期,这一点对于正处在城镇化建设高潮,农村留守老人众多的中国,尤具警示意义。

  □俞飞(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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