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评论
径自将善款转捐,或许优于“中饱私囊”,但原本的受助家庭势必“受害”,捐助者的初心也被灼伤。
山东聊城15岁少年闫某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擅自将剩下的25万元,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而涉事慈善总会收下后拒“退款”。“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7月15日《人民日报》)
闫某捐赠器官,本是难能可贵的善举;学校虑及其家庭困窘,为其募捐,不乏善意。可学校擅自转捐善款,却是角色错置,也背离了契约规则:它是募捐的发起者,却不拥有捐款的所有权,无权单方决定善款流向。若是要转捐,至少须捐赠者和被捐赠者知情并同意。可从新闻中看,参与捐款的师生、家长基本上都不知情。
实质上,这次募捐,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它是对点、定向的,指向着特定的募捐原因、救助对象,不可轻易挪作他用。校方与家属签订的《捐赠协议书》中也明确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某患尿毒症姐姐的医疗费用。
架空受助方的意愿,擅自转捐善款,无疑是越俎代庖。涉嫌违规操作,也违背了慈善伦理。在“被自愿”下,受助家庭势必“受害”,对捐赠参与者的意愿而言,这也失却了起码的尊重。
善款在中途被私自截留,或“再分配”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今年3月,媒体曾曝,深圳一家庭从1993年起,每学期至少捐助400元,资助江西峡江县一名贫困学生,不料受助者见面后透露,到手的仅40元。
尽管径自将善款转捐,要优于“中饱私囊”,可就本质来说,它亦属违规,也会灼伤社会爱心。哪怕学校转捐之举,是基于“帮到更多人”的初衷,它也难逃诟病。毕竟,闫某姐姐身患重症,处在厄境中,急需救助,学校将善款私自截留、转捐,也会挤压其生存希望。
在该事件中,涉事慈善总会的做法,也令人有些失望。既然校方不是捐款所有权人,它接收善款,理应慎重;在知悉受助者诉求后,它本可“退款”,实现对困难家庭的救济。很可惜,该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表态:“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这表态难言合理:校方以非所有权人的身份转捐,且未得到闫家确认,这笔转捐应属无效,这也意味着,“退款”是该慈善总会的应尽义务。
转捐善款,也得恪守慈善伦理才行。越俎代庖式转捐,不会涵养道德温度,只会灼伤爱心的肌体。
□仲鸣(媒体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