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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挨打,没想故意撞死他”

一男子被控故意用车门剐、碰被害人后驶离现场,致对方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审

2013年07月1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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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德东被带进法庭。昨日,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法院受审。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当时我就想赶紧离开,越快越好,不是故意撞死他的。”昨日,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孙德东在二中院受审时称。

  被告人称事前曾遭殴打

  38岁的孙德东,2007年,曾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2008年,被强制戒毒6个月;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获刑7个月。

  孙德东称,去年10月22日22时许,他在一KTV唱歌,突然闯进五六个人将他拉进另一间包房殴打,打人者中有自己的“债主”周某。他要求和周某出去说话。出门后,“周扶着车门不让我走”。此时,有几个人从KTV内出来,“当时怕挨打,就想走”,他就打了几下周某,周某躲开后,他开始快速倒车。其间,他觉得车轮像是轧到东西了,但没停车。车开出一段后,他发现车后有人倒地,便停车报警。

  受害方索赔131万元

  检方称,事发时,孙德东酒后因故与周某发生矛盾,准备离开时,明知周某处于打开的汽车前门附近,仍在高速倒车中,故意用车门剐、碰周某,周某遭汽车碾轧后死亡。次日,孙投案。

  “我确实没有看见他在车旁,不是故意的。”孙德东认可指控事实,但不认罪。

  辩护人认为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孙的刑责。

  当庭,死者周某的家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德东的刑责,并提出13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本案未当庭宣判。

  ■ 法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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