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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女身份会提高检方举证难度

2013年07月2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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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理无非世道人心,当人家普遍认为一种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时,立法、司法判决就应充分考虑这种社会公认的价值,保护这种“不平等”。

  李某某涉嫌轮奸,有人抛出了受害者是“陪酒女”的观点,引发热议;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发微博称:“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网民排山倒海的斥责。

  反对易教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公众对于涉及权贵之子的李某某案的司法公正,一直严重焦虑,易教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观点一出,人们认为这是在给李某某脱罪。其二,中国进入改革深水区,人们对于“公平”“平等”的议题越来越敏感,比如中国死亡赔偿里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易教授却将强奸受害人分为:良家、陪酒女、三陪女、妓女等三六九等,有违平等原则。

  易教授直接以“陪酒女”等身份,武断地认为她们被强奸危害就较小,这是不妥的。法律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因身份而有差别。

  但是,陪酒女这个职业背后可能有着很多影响案件的因素,比如,陪酒女的职业本身比较“灰色”,如果受害者在案件中有不检点的地方,可能相应减轻加害方的责任。

  回归李某某案,依《刑法》的规定,只要违背女性的意愿,动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这与陪酒女的身份无关。哪怕陪酒女之前与强奸者有暧昧亲密行为,只要在最后关头说“不”,那一样构成强奸。但是提出“陪酒女”说,并非没有作用,比如李某某的辩护人可以进一步提出他们是要求“陪酒女”出台,是嫖娼而不是轮奸,那么这种辩护的意见将大大提高检方的举证难度:因为证明强奸,只需证明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而以嫖娼抗辩,则要排除更多的可能性。

  其次,陪酒女被强奸,所受伤害就会小一些吗?这可换成另一个问题:同一个伤害行为对不同的人造成的伤害,是否不同?中国第一起明确的精神赔偿案,是1999年上海女大学生被屈臣氏超市脱衣搜身案,一审的精神赔偿高达25万,理由之一就是受害者是女大学生,处于“敏感年龄”所以要赔得多。那么,大家认为同样的搜身行为对不同年龄、不同教育程度,乃至不同性别的人,会造成不同的伤害吗?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标准答案;法律、法理无非世道人心,当人家普遍认为一种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时,立法、司法判决就应充分考虑这种社会公认的价值,保护这种“不平等”。比如,大家公认同一伤害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大,所以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女性很多时候也需要特殊保护,同样的超市搜身,社会一般公认对女性的伤害比男性更大,赔偿额也更高;但妙龄女性和更年期女性,是否需要有差别呢?同理,陪酒女和良家妇女真的“平等”吗?这不该由学者在书斋里认定,而是需要由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决定。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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