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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超预算两千亿,需完善预算法

2013年07月2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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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预算法修改过程中,可考虑增加问责条款,比如,对于违反规定花钱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甚至可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等等。

  7月18日,中央部门集中公开2012年决算,包括“三公”经费、行政经费等数据,从查询到的80多个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看,2012年决算总额达9200多亿元,超出2012年预算2200多亿元。

  80余部门决算超预算2200多亿元,其规模之大,令人吃惊。不过,这并不意味着2200亿花得都不合理,造成此一问题的原因,主要还在预算制度上。

  我们得承认,从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着眼,决算超预算这么多,毕竟不正常。在地方政府预决算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从公开的资料看,有的地方政府年度决算可能超出原预算的一倍甚至更多。

  这无疑凸显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目前,由于预算法制尚不完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一些部门提出的预算草案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论证,更缺乏社会监督,这是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的基础原因之一。在人大监督方面,目前较突出的问题是,预算在人大决定前即开始执行,在长达三四个月时间里实际上是政府自行决定预算,另外,科目资金的调节可以不需要人大的批准,超收收入也不需要人大批准,财政周转金、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等也仅由财政部门掌握而尚未纳入人大审查,部门预算同样没有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监督不到位,一些预算执行过程中“走样”也就不足为怪。

  因此,完善预算法,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其一,要确立全面预算的原则,即所有政府的收支都要纳入预算,不能存在不受人大监督的公共财政收支。同时,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过程的全面控制和监督,以保证执行的成效。

  其二,要完善预算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预算法的基石。公开透明不仅仅是针对经批准的预算、决算,而且要贯穿预算的全过程。我们甚至可以考虑借鉴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让政府部门对财政收支情况发布标准的、全面的报告,使每一笔经费的使用情况都能接受公众监督。

  其三,要完善预算编制内容。为了长远规划、科学配置和统筹调整财政资源与收支政策,建议法律中增加滚动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5年滚动预算,以提高政府预算的前瞻性、连续性、可控性。为了解决预算年度起始时间与人大审查批准时间不一致的问题,维护预算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可以考虑增加临时预算制度,法律可以允许各级政府对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至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大批准生效前的预算支出编制临时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其四,是要建立严格的预算问责和救济机制。缺乏问责,预算法也就失去了刚性,因此,预算法修改过程中,可考虑增加问责条款,比如,对于违反规定花钱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甚至可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等等。

  《预算法》修正案年内有望进行三审并通过,据报道,未来的《预算法》将可能在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预算进一步公开等有所突破,这些措施对于决算超预算的问题,无疑有一定针对性,未来的《预算法》能否根治这一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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