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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指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无事生非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邻里纠纷打架不算寻衅滋事

2013年07月2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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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记者20日从最高法院获悉,为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自7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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