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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

2013年07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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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
武伯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著名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专家

  近日,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引爆自制炸药,而他的个人遭遇经披露后,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再往前,厦门男子陈水总制造公交车爆炸案,造成多人死伤……近年来,类似因个人遭遇不幸而采取极端恐怖行为的事例屡见不鲜,有人称之为“个人恐怖主义”。

  那么,这种个人恐怖行为究竟为何产生?在如今社会矛盾集聚时期又该如何应对?

  新京报专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武伯欣。

  “自杀式恐怖犯罪”

  不是“个人恐怖主义”

  陈水总、冀中星此类的举动应该严格界定为“个体自杀式的恐怖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格的界定,将会影响科学研究。

  新京报:类似冀中星这种个人采取极端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有人称之为“个人恐怖主义”,你认可这种说法吗?

  武伯欣:其实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就不断出现这样的个别恐怖事件,2000年以后逐渐增多,表现方式有公交车爆炸、纵火、校园砍伤等。

  一个人的恐怖犯罪,用“个人恐怖主义”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应该说这是“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

  新京报:为什么?

  武伯欣:“个人恐怖主义”是将“恐怖主义”简单套用过来,虽然“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符合恐怖主义作案的一些特征,但不同之处在于:

  首先,它是非组织的,个人的,而恐怖主义往往是有组织的集群犯罪;其次,“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往往和个人利益需求是相关的,但恐怖主义中个体利益很小,是宗教式的,或为了一些信仰而进行的行为。

  所以,我认为陈水总、冀中星此类的举动应该严格界定为“个体自杀式的恐怖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格的界定,将会影响科学研究,因为它不是一般意义上恐怖主义犯罪,它具有一些特定的社会性。

  新京报:“特定的社会性”指什么?

  武伯欣:第一是非组织化,第二是扩大性伤害,往往不是指向特定目标,第三是往往在公共场合制造影响,第四是造成公共安全的恐怖,安全感的降低。为何称为“自杀式”,因为这些作案者往往是因为生无所恋,死无所惧,所以义无反顾,这是带有自杀式的。

  其实西方社会也有很多,美国、韩国都发生过这种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现在一般的人都是怕死的,对死有恐惧,人不畏惧死的时候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新京报:即便是个人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但为何会采取这种极端手段?

  武伯欣:有人将这种行为笼统归之为反社会,其实不对。特别是有些媒体称要“全国共诛之”,这是“文革”语气,简单粗暴的运动式绞杀,针对个人行为,这不现实更不科学。

  从犯罪心理学上看,个体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有几种理论:一种是挫折攻击学说,个人因为受到挫折而产生攻击行为,而且攻击是非特定的。

  一种是累积情绪宣泄说,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压抑的情绪并不意味着消亡,每个人的心理承受空间有限,总要爆发出来。

  累积式就是,当事人并非一遇事就爆发,他是能够在压抑的时候尽量压抑,能找到一种心理的平衡,但是时间长了,心理空间有限,无法再自我调控,终于要宣泄,因此要选择时机和方式,而且这种人的宣泄往往是扩大性的以及非特定的,归因不是特定人,都是社会。

  还有一个就是趋利的。他往往会想:我要短平快地达到一个目的,我遭遇了这样的挫折,压抑了这么久,不短平快达不到目的。

  冀中星这个案子,我看了录像,其实他不是想死,还是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新京报:你的意思是说,一些人选择这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遭受的挫折或累计的情绪比别人要多?

  武伯欣:是的。按照心理学的研究来看,大部分人的心理空间是趋向于均数回归的水平,就是大部分人都能够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来适应社会,关键在于个人的认知和个人的情绪以及调控能力。

  新京报:这些“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武伯欣:一个是想解决问题,一个是想报复社会,第三个是想让行为合理化。抛开那些学说,其实最直接的就是解决问题,想解决问题的人往往还不想死。还有一些人是认为:我这么做要让社会觉得我是合理的。冀中星案也是如此,网络上先发东西,说我为什么走投无路。大家接着一看,八年了都没解决问题,肯定对他的行为进行合理化,进而产生同情。

  多从社会管理层面去反思

  个体出事必然是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历程,他不可能是突然的,肯定是多次满怀希望进行尝试,然后不断失望的过程。

  新京报:如果发展到这种恐怖犯罪,都有哪些成因?

  武伯欣:只要是人类社会,产生这种犯罪主要还是基于人的个体的内驱力,这个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这是个体心理行为归类的作用,当然这也不是不受社会的影响。1987年我就提出一种观点,任何的社会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的强烈震荡,这种犯罪案件是整个社会变革当中各种非平衡因素作用的结果,整个社会动态的变化是导致犯罪问题增多和手段方式、犯罪主体发生变化的根本因素。

  新京报:哪些变化?

  武伯欣:改革开放以后,几个“转型社会”导致社会心理发生剧变。一是封闭的社会转向开放中的社会;二是计划经济社会转变为市场经济社会;三是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化过程中的社会;四是单一意识形态转型为多样异质的意识形态;五是社会治安管理控制机制相对平和转型为严重失衡状态;六是人口与社会相对平衡转向人口与社会失衡状态等。

  在这种大背景下的社会心理肯定要变,所以,每个人要不断去适应不断去接受,接受这种变化,因此个体在社会中的心理是非平衡状态的,当这种非平衡剧烈的时候,个人调控能力不一样,就容易出问题。

  新京报:实际上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适应这种变化。

  武伯欣:对,所以要从社会心理的管理层面上去研究。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更多地把人看成“唯利”的经济人,为经济活着,采取比较单一的管理方式。

  而每一个人更是社会人,需要满足社会需求,社会活动交往之类,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譬如尊重社会的流动,如跳槽之类的。但是这个还远远不够。人除了唯利和社会需求,还有第三种,就是每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求。

  但是三十多年来,我们社会心理的研究没有跟上,管理心理学上,应该把人看作是复杂的人,而不是停留在“经济人”的这个层面,应该看成是社会变化当中复杂的人。

  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的成因受大背景的社会影响,管理者对人的认知没有到位,所以导致这种人对社会管理者失望甚至绝望。个体出事必然是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历程,不可能是突然的,肯定是多次满怀希望进行尝试,然后不断失望的过程。

  新京报:一个案件的发生,背后总能梳理出一些社会的因素,到底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武伯欣:我前几天看了个报道,美国有个邻居举报那个社区少了三个女性,警察后来发现她们被杀了丢在地下室,这说明那个社区里的人是起着作用的。一些国家,哪里发案,辖区内哪个有前科,谁是外来的,都一目了然。你一入境,所有信息都在掌握之中,你是否有过交通违法人家都一清二楚,但他不是把人管着没有自由,因为法律深入人心,各种社区规定也是深入人心,这个时候如果出了事很容易查。

  但中国还没有,因为户籍管理的问题,各地信息状态是分割的,农村和流动人口是变化,没有随时登记。冀中星在东莞打工有登记,我给当地我的学生打电话,但他们说虽然他是在东莞打工,但来往记录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走的都不知道,其中是否做了什么违法的事更不知道。包括他多次上访,今天这个接待明天那个接待,也不清楚其中具体有些什么事。

  社会管理应该讲科学,要提前规划,也不是简单安几个摄像头就行,那个只是用来管好人的。

  “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应该受到谴责

  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必须的,另一方面也要追究事件为何会发生,以及以后是否可以避免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这些是同等的重要。

  新京报:当下对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武伯欣:毫无疑问,这种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恐怖犯罪的行为不能纵容,既然是犯罪行为那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个体犯罪受到法律制裁和追寻他行为背后的原因是两码事。一方面,要让社会看到,这种行为触犯法律,必然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要追究事件为何会发生,以及以后是否可以避免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这些是同等的重要。

  新京报:有人说,在某种程度上说,每个人都可能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分子。你怎么理解这句话?

  武伯欣:不能简单这么说,从犯罪心理学上说,每个人都有产生犯罪心理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存在外化成犯罪行为的现实性。老话说“有贼心没贼胆”就是这个,大部分人的内驱力是,他不可能不遵守社会的法治伦理道德,即便达到一定的程度他也会回归,到达一个社会允许的度。但是少部分的人会异常,这就是所谓的危害社会。这些人来自哪儿?受社会变化影响剧烈,个体调控能力比较差,社会变革中,犯罪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大。

  新京报:按说,无论什么理由,这种行为都应该谴责。但为何他们的遭遇受到披露后反而会引起很多人的同情?

  武伯欣:所有发生这种自杀式恐怖犯罪都应该受到谴责甚至打击,都应该指出他们滥杀无辜伤害无辜违反法律道德伦理,这在任何时候都应谴责。但仅停留在谴责,或变本加厉转为阶级斗争或转为“全民共诛之”,这是一种倒退,无视现实背景变化以及复杂人的变化。一些人的同情证明社会认知的多样性,这种认知的变化也是正常的,这种认知有合理的地方,但需要反思。

  新京报:应该反思什么?

  武伯欣:如果长期不重视这些问题的解决,也不重视这方面问题的预测研究,也不超前设计预防及时减少这种行为的危机措施,肯定会埋下隐患。如果不做超前的东西,都是被动的,而且采取的措施往往是能瞒就瞒、能压就压或者敷衍了事,肯定不行。

  新京报:具体该怎么办?

  武伯欣:需要想想,这个人作案他代表的是什么群体?得研究他的心理危机是什么?怎么及时作出调控,社会管理应该如何调控。人的心理本来就应该调控,社会心理也应该调控,但长期以来我们只是讲控制,在控制的这种观念之下才产生维稳的观念和做法。因此,疏导工作已经到了很必要的时候。

  亟须建立

  社会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现在社会应该是增加律师,增加法官,个人可以有私人律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而不是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新京报: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悲剧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武伯欣:必须重视社会心理危机预警和调控的方略。

  首先是加大惩治腐败贪贿,这是众望所归,如果没有真正推动,会导致某种社会失望心理。因此必须要拿出切实的行动,否则很难凝聚民心,重新唤起民众的凝聚。

  还有解决上访的棘手问题。这个能比较立竿见影解决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现在几乎所有自杀式恐怖犯罪都和上访有关,都是有一些棘手的问题没有解决。怎么解决?要追究问题,为什么他跑到首都来或者公共聚集的场所?本来是小地方的问题,没有解决他就跑到大地方来造成影响。不追究问责最终只会停留在解决表面,追究冀中星法律责任是应该的,但最终他背后的问题是什么?

  新京报:每一个事件的解决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武伯欣:单靠暴力的维稳方式要改变。暴力容易形成对立,应该提高整个社会管理者的素质,现在社会应该是增加律师,增加法官,个人可以有私人律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而不是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新京报:具体而言,如何建立民众的安全感?

  武伯欣:管理应该是常态化,安全应该在人心中,而不是在表面。特殊时期的措施管理不能变成常态,老这样做人人自危,增加的其实是社会的不安全感。

  冀中星这个事,不管他在东莞遇到什么事,现实是他残疾了,残疾怎么造成的,必须彻查。出这个事后广东发文要求东莞彻查,这就是马后炮。正确的是,早就应该让东莞彻查,冀中星残疾后山东也早就应联合起来和东莞彻查,同时对他做好善后,这些是完全可以提前防范的,但好像做得不够。

  新京报:这种情况下又该怎么做?

  武伯欣:必须要正视社会变化的现实。

  所有的官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但现在很多时候不是这样,“我就是法”,导致随便就可以出一个政策。陈水总的事情,他找科长一个回复,找主任又是一个说法,似乎谁都能做主,但谁都没有站在他的角度思考问题。

  管理者要学会换位思考,要有让社会安全感增加,个人心理危机能及时得到调控的一个机制,这才是稳定社会的一个目标。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兰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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