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个人追求的正义,应该以守法为底线,而不是“以武犯禁”、“绿林好汉式的正义”,而社会也应为公民的诉求满足提供一个制度出口。
近期连续发生了若干起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制造了社会恐慌氛围:7月20日,山东残疾男子冀中星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引爆炸药;23日,北京两名驾车男子与一推童车女子发生争执,其中一人竟将一名熟睡中的2岁女童,活活摔在地上;26日,黑龙江省海伦市联合敬老院被纵火,致11人死亡,起因竟是凶手怀疑自己的200元被盗而恶意报复。
戾气四溢,动辄打杀,乃至使用爆炸、纵火等极端犯罪手段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这种极端暴行虽是偶发,却社会影响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及舆论的谴责。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要求: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实施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都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谴责极端暴力犯罪的舆论环境。
然而,网络中却有一些声音,片面强调个别凶手施暴的“外在原因”,或称凶手的诉求未得到满足,或称政府处理不够妥当,为极端罪行的“合理性”做辩解,乃至公然叫好。就连持枪作案10起、打死10人的劫匪周克华,去年8月被重庆警方击毙时,还是有人企图把他描绘成社会制度的“受害者”,为他涂上一层梁山好汉式的油彩。这严重逾越了法律的底线,混淆了起码的是非对错。
当事人即便有天大的冤屈,无论如何不能用违法的暴力手段吸引关注、表达诉求;当一个人选择用爆炸、纵火、闹市砍杀无辜的手段搞所谓“维权”时,他就从一个受害者变为加害人。今年6月7日,厦门市民陈水总因不满自己的退休手续未及时办理,竟然在人群拥挤的BRT公交车里实施纵火,结果共造成47人死亡,死者几乎都死状惨烈,不少受害者还是当天高考归来的年轻学生;他们何辜何过,要成为陈水总所谓“维权”的祭品?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及不特定公众安全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个人恐怖主义”。
当下,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利益诉求错综复杂;但矛盾的解决,不能总是在个体的反社会行为发生后,而应仰赖制度纾解与个体理性维权。在社会管理方面,当听取民众诉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起常态化的权利保障机制,为公民的诉求满足提供一个制度出口,在法治完善中,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对个体来说,追求正义与公平,也该以守法为底线,应努力在法治轨道内伸张权利,而非“以武犯禁”,追求“绿林好汉式的正义”,甚至不惜伤害无辜。
如果觉得自己有委屈,就可以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纠纷,直接用极端暴戾的手段表达诉求,那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人人将生活在恐惧之中——在公交车上,在机场里,在超市,谁都可能是极端行为的下一个受害者,这个道理再明白不过。
为了爱我们的人,以及我们爱的人,大家必须共同谴责极端暴行,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严惩,共同维护法律底线,在这个问题上不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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