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38万,被告律师认为老板不应该为狗的行为负责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因被锁在就职4S店内圈养的藏獒咬伤,58岁的董女士将4S店及老板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昨日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4S店及老板的代理律师表示,已经承担了董女士全部医药费,并表示董女士与店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4S店老板冯某并非伤人藏獒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应该为狗的行为负责。
狗舍旁更衣
被藏獒咬伤
现年58岁的董女士于2012年9月,到位于朝阳区来广营桥的一家4S店餐厅的后厨打工。据董女士称,4S店没有专门的更衣室,她只能到后面的库房换衣服,而距离库房1米开外就是一排狗舍,里面圈养着多只大狗。
董女士诉称,今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自己去换工作服的途中,狗舍内圈养的6只大狗相继从笼子里跑出,其中有两条藏獒。她大声疾呼,还是被藏獒扑倒在地,撕咬长达5分钟之久,后经同事用铁锹将藏獒打走后才脱险。
经北大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其身上至少有30多处伤口、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
勘验现场时
狗舍已清除
记者了解到,7月19日,案件承办法官刘黎赴4S店现场勘验,发现狗舍早已被全部清除。
因此在昨日的庭审上,董女士只提供了一段在今年5月初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当时狗舍距离库房只有几步之遥,一名保洁工人称出事后老板已经将狗挪走。
昨日开庭时,董女士还申请了4S店的一位前同事到庭,该员工证实她本人也曾被4S店内养的狗咬到腰部,于是干了一个月就离职了。
对此,4S店及老板的代理律师表示,事发后4S店已经承担了董女士全部医药费。虽然董女士在临开庭前将各项索赔金额从78万降低到38万,但仍不能接受其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认为,董女士是退休后以劳务的方式到4S店打工,与店里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涉及劳动期间安全责任义务,其次4S店老板冯某并非藏獒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应该为狗的行为负责。
本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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