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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腰杆挺起

可转换为仲裁调解书,具法律强制执行力

2013年08月0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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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今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经审查“落地”转换为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执。这意味着,此前劳动纠纷“表面和解、事后反悔”的情形可改变。

  目前,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约束力,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继续走“一裁两审”程序,存在双方“表面和解、事后反悔”现象。

  “一裁两审”就是经仲裁机构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劳动争议的终审判决。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自8月1日起,经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将可转换为“仲裁调解书”。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自8月1日起,经北京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于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

  “这意味着,如果达成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按照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完成转换程序后的仲裁调解书与原协议内容一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 部分调解协议不可转成“调解书”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的 

  ●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不具有调解委托权限的

  ●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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