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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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与说明

2013年08月0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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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更正】

  1.8月4日A02版《社会抚养费岂能“想收就收”》(校对:田秋霞 编辑:于平)一文,第5栏第1段第3、4行“社会抚养费随上缴国库”应为“社会抚养费虽上缴国库”。

  2.8月4日A16版《陕西红会否认“不捐器官就停呼吸机”》(校对:范锦春 编辑:刘海强)一文,第1栏第3段第2行中的“刘林捐”应为“刘林娟”。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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