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门槛”取消工商登记要求;分析称将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新京报讯 (记者沈玮青)银监会昨日表示,将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与旧版相比,昨日公布的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中,放宽了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条件,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门槛”取消工商登记要求,要求入股来源为自有资金;分析称此举将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取消境内金融机构发起人资本充足率要求
和旧版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有所放松,去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
也就是说,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境内金融机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不再有其他硬性指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日表示,监管部门降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银行的“门槛”,可能会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向中小型、区域性的银行领域发展,这也是其未来发展的契机。
外资发起人条件趋严
征求意见稿中还上调了境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而此前为8%;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不变,为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郭田勇认为,监管部门上调境外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水平可能出于防止境外风险向境内输入的考虑。境外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工具更为复杂,在境内设立银行后境内外之间资金进出更频繁,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防止风险扩散。
境内非金融机构必须以自有资金设立银行
而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则“有松有紧”,一方面取消了旧版规定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要求,但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企业不得做发起人。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昨日表示,上述举措进一步规范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条件。由于很多民间资本集中在自然人手中,并没有去工商部门登记,以前的规定就限制了这部分资金的进入,而新修订的内容相当于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
而对于新增加的限制性条件,他也认为是控制风险的必要措施。“银监会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而自有资金就是保证”。郭田勇也表示,必须要让真正有实力的、不能掺水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7月底表示,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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