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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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前买酒,难道就能卸责

2013年08月1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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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局长办公室“火”了。上午11点半,有网友在镇江当地论坛报料,局长办公室放着5箱酒。记者从镇江市环保局获悉,这些酒并非局长所有,是新区环保局去年购买的招待用酒,在中央“八项规定”发布后,这些酒就被收起来了。(8月10日 《现代快报》)

  局长办公室的“名酒”令人浮想联翩。不过,即便酒是“八项规定”公布前购买的,也不是卸责的挡箭牌。

  中央“八项规定”之前,不是说就可以大吃大喝,招待就一定要用“名酒”,环保局不是将有限的经费用在治理环境上,而是用在了公款吃喝方面,如此环保局,也难怪会有人要“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了。退一步说,即便是“名酒”在“八项规定”之前购买的,无法再用“名酒”招待了,也不该放在局长办公室里,应该拍卖入账。为何仍然摆放在局长办公室里?

  其实,要想证明局长办公室的“名酒”的来路,最简单也是最有力的证明就是购买时的发票,可这最简单的“动作”却根本没有。奇怪的是,调查局长办公室“名酒”,居然是找局长“谈话”,换言之,所谓的“调查”,完全是由局长“自说自话”,这合适吗?

  □王军荣(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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