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自赔案件程序,特别情况下撤回申请后又申请应受理,下月起正式实施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案件争议较大或案情复杂的自赔案件,法院可以听证。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规范自赔案件办理程序。该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较大争议案件可听证
所谓自赔案件,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案件。
《规定》提出,对于案件争议较大,或案情疑难、复杂情况,法院可适用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有利害关系人员应回避
《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规定》还要求,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规定》提及,赔偿请求人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提出撤回赔偿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属违背真实意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应予受理。
■ 专家观点
听证程序使用范围应细化
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以往的自赔案件,尤其是一些较复杂的案件并没有听证程序,最后法院认定的赔偿结果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规定》首次提出了听证程序,实际上增加了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通过听证的方式可以让赔偿请求人表达自己的诉求,提升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规定》的意义在于从程序上约束基层法院对于自赔案件审理及裁定的自由度,统一规范自赔案件的程序及审理要求,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此类案件的公正度。但在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最高法还应继续细化,例如什么样的案件必须听证,听证是否只由法院决定,赔偿请求人是否可以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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