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9:旅游周刊·聚焦《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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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服务 价格更真实反映旅游服务的价值(1)

2013年08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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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的出台则是要规范市场化行为,把不规范的一些做法及时纠改过来。

  ——田忠义

  ●有人认为旅游法的出台会使旅行社难受,但是对于正规经营的大社则是重大利好,只有那些以不合理的低价作为市场竞争手段,做零负团费的旅行社才会感到难受。

  旅游乱象的原因之一是消费者对价格的过分敏感,价格本应是价值的体现,但是当旅游产品的价格被歪门邪道扭曲得不可思议时,消费者也只能关心价格。——李京

  田忠义:《旅游法》的出台反映了中国旅游的蓬勃发展,最早的旅行社只有国中青三家,发展到现在的2万多家。过去旅游局的管理是行政手段,只能管几个大的旅行社,现在则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来管理市场。

  何声康:目前有些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包价旅行团产品价格完全低于一般的机票加酒店的价格,行程中安排了太多的旅游商店的购物,这种零负团费的商业模式是不可取的。旅行社的商业盈利模式不能采取其他途径的转移来实现。中国往往以价格竞争为进入市场的主要方式,而且这个价格竞争往往不是新的技术投入和新的营销方式的改进,而是以陈旧的运行模式只做市场的削价竞争,拿购物和自费项目等方式实现成本转移,这种隐性的成本转移不是社会提倡的一种方法,这不是一种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旅游消费的经营之道,是《旅游法》明确反对的。

  李京: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旅游法》出台后,旅游团的价格会上涨。这个问题有多方面:10月1日实施恰好遇到旺季价格上涨的时点;部分自费项目被精选出来包含在行程中了,直观价格会上涨;那些做零负团费的旅行社的价格一定会大幅度上涨,但这避免旅途中更多的金钱损失。

  旅游法是在下重拳整治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一旦市场规范后,旅行社之间拼的是资源采购能力和服务能力,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并提供了让大家更加关注旅游服务的基础。《旅游法》从国家非常正式的层面告诉消费者,价格背后的陷阱,并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不合理的低价成因除了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外,服务价值得不到消费者认同的经营压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旅游法》也倡导整个社会对于商业规则的尊重。

  徐伟:《旅游法》的普及很重要,大家不要一味关注价格的起伏,符合旅游法的线路需要做到一价全含,没有隐形消费和自费项目。

  【案例】

  新京报读者老张想去日本玩,请旅游界的朋友推荐。朋友建议他选择一些市场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大旅行社。经过一番价格比较,老张认为大旅行社的日本团太贵了,自己家门口的小旅行社报价便宜一半,最后全家觉得选择后者。结果,一路上状况不断,大巴空调居然坏了,酒店简陋,而且频繁进特定的旅游商品购物店,一趟日本之行最后变成一路的维权之旅。

  ■ 旅游新产品

  徐伟:目前中旅总社十一期间的长线产品已全部上线,例如塞舌尔海岛和关岛旅游,因为采购部分的成本降低,甚至还下调了2000多元左右。《旅游法》颁布后,将严格按照《旅游法》要求执行,产品一价全含,包含小费和应具备的所有自费项目。

  李京:中青旅增加了一些提升客户感受的产品,原来马尔代夫绝大多数都是自由行,主要为年轻人设计而新近推出的斯里兰卡+马尔代夫的团队行,价格仅仅13000多元,满足不同年龄、更多层次的需求。我们并不是因为《旅游法》而推出这些产品,而是本身经营节奏。

  何声康:国旅总社有些产品的调整是在所难免的,四千元的产品将会做些微调,但欧美游线路等就会基本不做什么调整。因为国旅总社欧美旅游本身就是纯旅游的产品。国旅总社在《旅游法》实施中将会开拓更多旅游新产品,尤其是一些具有价格优势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的旅游产品,以及自由行产品,自由行和包价旅游重新组合打造的旅游产品,扩大市场营销。

  D19-D20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范烨

  D19-D20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远征

  (下转D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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