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旅游周刊·聚焦《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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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也倡导对商业规则的尊重

2013年08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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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忠义,国旅总社副总裁
徐伟,中旅总社助理总裁(兼)出境旅游总部总经理
李京,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何声康,国旅总社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上接D19版)

  8月8日,第一期访谈本报邀请中国旅游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三家旅行社国旅总社、中青旅以及中旅总社参与讨论。在他们看来,《旅游法》的出台将引导中国的旅游市场走向更健康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会引导旅游消费者将对旅游产品的消费关注点从价格转向真正的旅游服务。

  ■ 题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对处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旅游业一次从法理上的总结与思考。

  严格禁止零负团费是最受关注的一项内容,但一部旅游大法所要彰显的旅游精神及背后的法理要义绝不是这么简单和具体。那么《旅游法》的颁布将对旅游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从本期开始,本报邀请业界各方人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他们对法律与旅游、规则与自由、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理解。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不理性的维权方式没有存在空间

  【案例】

  8月7日,肯尼亚内罗毕乔莫·肯雅塔国际机场大火,承担国际抵达航班的一号航站楼严重损毁,导致当天100多个国际航班停运,中旅总社有两个团各有20名乘客,因大火滞留埃塞俄比亚。分别滞留近20和30个小时后,全部游客已前往肯尼亚游览,但他们希望得到旅行社的赔偿,包括滞留当晚的没有入住的肯尼亚酒店的房费退费,因大火耽误的一天半的行程无条件顺延,顺延期间的食宿游全免费等,目前双方还在协调沟通。

  【现场状况】

  据中旅总社中东非部经理贾寅介绍,该团游客在当时机场无限期关闭,航班时刻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再要求旅行社在短时间内做出预案,甚至要求全额无条件地将没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把耽误的天数无条件顺延并承担顺延期间的食宿游费用。

  【解决方案】

  埃航为滞留客人安置四星级酒店,提供当天的餐食,中旅总社也明确表示滞留期间会免费为游客提供食宿,负责到底,并协调确保首批登机前往肯尼亚。对于耽误的行程,中旅总社希望尽可能把有价值的旅游景点保证游览,比如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把每天出发时间提前一到两个小时,保证基本的游览框架不受影响,并以适当经济抚慰。

  贾寅(中旅总社中东非部经理):旅游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游客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连带费用。这个事件反映出游客希望维权但又不理性,没有依靠旅游法规或者合同的契约精神解决问题。我们希望游客根据惯例和法规平心静气地等待结果。

  徐伟:当《旅游法》实施后,大家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一些不理性的维权方式也将没有存在的空间。《旅游法》明文规定:因为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旅行社只是起协助作用。正式执行之前,中旅总社就要承担起央企的社会责任,其次才是按法律规范处理。

  【延伸解读】

  产业链每个环节都要承担责任

  何声康:《旅游法》的进步体现在,把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放在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公允的同等地位。首先旅游者作为单独一章,用法律的形式推动社会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文明行为。

  第二,《旅游法》体现出旅游是整个社会产业链条中全部职责方的共同权益和责任,也对旅游组团经营者做了充分的规范,其中把旅行经营者和公共交通运营者做出了必要的区分,同时组团社和地接社不同的责任也进行了区分表述,规定了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都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李京:《旅游法》关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不可控的风向。过去景区临时性涨价,旅行社与客户报价签约后的价格波动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对于景区的高风险项目,不在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现在明确了景区对于高风险项目应该投保,对游客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有效分担了旅行社的或有风险。对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责任界定也会反过来推动航空公司制定延误晚点或者航班临时取消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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