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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水质将每季度一“晒”

10月起,供水单位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指标

2013年08月2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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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春瑞 通讯员王满仓)10月1日起,北京市公共供水单位将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指标。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一次。

  北京市水务局首次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包括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及所属郊区的各自来水公司,石景山、顺义、昌平和平谷四区的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业。

  管理办法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管理办法规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追问

  遇突发需及时公布水质情况

  问:谁提供水质数据?

  《管理办法》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要真实、准确。

  问:通过什么渠道公布?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问:遇到突发事件怎么办?

  《管理办法》要求各供水企业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要提供应急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公布水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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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来水水质指标

  公布内容及时间

  1 【公布内容】

  上一季度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公布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季度公布一次

  2 【公布内容】

  上一季度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公布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季度公布一次

  3 【公布内容】

  上一年度出厂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公布时间】

  每年1月15日前公布,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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