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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委员建议假冒伪劣商品应重典治理

商家售假赔偿应“上不封顶下要保底”

2013年08月2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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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 廖爱玲)昨日下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民事赔偿,要为损失额的“3倍以下”这一规定,应该修改。罚款要设定下限而不是上限。

  很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应以重典治理。比如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王胜俊副委员长建议,应将“三倍赔偿标准”改为“十倍”。他说,相比维权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两倍、三倍,就是五倍的赔偿,对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来讲都是很小的,且惩罚不会对商家产生多大的影响。

  多名委员认为,对损害赔偿的限额规定,违背了惩罚性赔款的设计初衷。规定惩罚性赔偿,就是要通过非常规的高额罚款,达到制裁违法行为、降低违法收益、惩前毖后的目的。所以,应规定最低限额,而不是规定最高限额来限制对违法者的惩处。

  ■ 专家建议

  赔偿标准应与CPI挂钩

  消法二审稿提到,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时,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再次加码,赔偿额度增加到三倍。

  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建议,应该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参照食品安全法,进行10倍以上惩罚性赔偿,才有更大的震慑力。另外,民间很多商店也都对外标注的是“假一罚十”,10倍赔偿符合民事习惯。

  另外,对于设置的最低500元赔偿标准,刘俊海也认为没有太大法律制裁效果,“500元标准太低,应与CPI挂钩”,建议采用消费者所在地的上年度月劳动收入为准,与当地实际消费水平挂上钩。

  经营者不诚信行为应公布

  二审稿对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信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消法把不诚信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能更好地警示。《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年已经实施,把经营者不诚信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合法方式予以公布,可以让违法经营者失去市场。

  刘俊海则建议,不诚信的经营者除了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可扩大范围,将经营者的不诚信记录,也一并同时记入全国工商经济数据库、公安身份信息数据库等系统,让失信企业处处受制,“提升商家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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