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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抽查”条款为何删掉了

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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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官员个人申报财产的抽查,正是预防犯罪不可或缺的机制,应在立法中得到更多体现和保障。而今,该条款又被删去,广州方面立法的保守,让人不免有些失望,也令人有些不解。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4月,广州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草案中的该项条款曾引发广泛关注。不过,据报道,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建议稿中,该条款被删除。

  相关人士解释称,“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但窃以为,它说服力仍显欠缺:其一,抽查与申报在概念上一脉相承,公务员法也没有申报财产的规定,但财产申报已运作多时,为什么到了抽查问题上就要公务员法“授权”呢?其二,调查财产情况是确保申报真实的必要手段,没有抽查,难以对不实申报形成约束,甚至申报会流于形式,对瞒报缺乏震慑力。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不实申报将暂停职务。可删掉了抽查条款,拿什么去发现“不实申报”呢?难不成,要靠意外反腐或反贪立案调查?“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草案中,对“财产抽查”写了又删,委实有些瞻前顾后。

  事实上,今年年初,中纪委就提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抽查核实,并在研究全国层面的抽查方案。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经着手进行抽查试点工作,抽查的覆盖比例约为15%至20%。如何将财产抽查制度化,避免其成为临时性举措,也亟须在法律层面理清关系。

  正因如此,今年4月,广州拟在“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中设立“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的条款时,备受舆论期待。对官员个人申报财产的抽查,正是预防犯罪不可或缺的机制,应在立法中得到更多体现和保障。而今,该条款又被删去,广州方面立法的保守,让人不免有些失望,也令人有些不解。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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