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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问责,如何界定“工作不力”

2013年08月3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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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空气重污染的追责机制,要想真正发挥威力,有必要对失职行为做更清晰的界定,对追责条款更进一步细化。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29日从环保部获悉,今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称,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检查、调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问责。

  近年,京津冀地区雾霾天不断,然而每次重污染天气,几乎从未追究过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责任,此次宣布建立空气重污染的追责机制,无疑是重要突破。

  毫无疑问,向民众提供洁净的空气、水、土壤,这是政府公共服务最基本的职责。公民纳税向政府购买服务,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环保治理的权力,政府就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这方面做不好,那就说明,应当有人为之负责。

  环保部提出,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何为“工作不力”?何为履职缺位?显然,这在制度上还需明确。而空气重污染的追责机制,要想真正发挥威力,有必要对失职行为做更清晰的界定,对追责条款进一步细化。

  政府部门及领导在空气重污染上的不作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部门和官员在日常的空气污染治理中,未能尽责。包括未牢牢把守环境审批关,导致污染企业趁虚而入;对于企业排污的监管形同虚设;对于煤改气、扬尘治理等减污措施,推诿扯皮,推动不力等。

  二是,当污染天气发生后,政府部门没有积极应对,导致污染进一步恶化。如对于排污企业没有及时限产、停产;对于柴油车等超标排污车辆路面执法不力;公车限行执行不到位,增加排污压力等。

  显然,这些不作为行为,都应纳入责任追究,每一种失职行为,对应有相匹配的追责条款。这样,不仅追责机制在执行时不会留模糊和空白地带,而且会形成有效的威慑力,让各部门、各层级官员不敢在具体工作中懈怠。

  空气重污染从来就不是“天灾”,连续重污染天气的出现,不过是长期污染治理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结果。例如北京周边河北、内蒙古、天津等地的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就与这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生态承载能力,大量引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有很大关系,这些企业不仅给本地居民造成污染威胁,还增加了周边地区治污的难度和压力。

  再有一个多月,华北地区又将进入雾霾天气的高发期,希望届时公众能够看到空气重污染追责机制的适时启动。只有“有权必有责”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真正确立,我们才有告别雾霾的希望。

  相关报道见A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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