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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凌迟处死?

2013年08月3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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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千刀:中西视野下的凌迟处死》
作者:卜正民等
译者:张光润等
版本:商务印书馆
2013年7月
《中世纪神判》
作者:罗伯特·巴特莱特
版本: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年8月
卜正民的《杀千刀》旨在从空间上(异域的他者)对一种被现代的进步话语视为“野蛮、愚昧”的法律实践进行再考察,而本书则是在时间轴线上(针对欧洲的中世纪)对此进行考察。书中同样对现代法律实践提出了反思。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作者:张中秋
版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9月
全书重心即如书名所示,旨在推导不同法律所得以形成的社会构造与文化心理根源,并加深我们对这些文化和社会差异的理解。
《中华帝国的法律》
作者:(美)D·布迪,C·莫里斯
版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0年7月
本书基于《大清律例》,对清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和体系做了系统研究。与《杀千刀》不同,其中较少对于中西文化之间的对比分析及西方观念的反省批判。

  所谓“杀千刀”,即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处死。在中国人心目中,这是对付罪大恶极者的极刑、是最痛苦的死法(这一印象仍以“千刀万剐”这一诅咒词存活在现代汉语中),然而,对晚清时目睹了这一施刑方式的西方人来说,事情还并不如此简单,因为它更被视为是中国古时法律与文化落后的象征。

  “凌迟”之刑折射的中西碰撞

  在当时西方人的控诉中,最能象征中国古代法律之野蛮残酷的,就是凌迟这一死刑。在他们看来,这样将死刑犯一刀刀割肉杀死,是一种骇人听闻而极不人道的处决方式。

  这之所以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是因为近代的中西碰撞,法律观念上的冲突往往集中折射出双方的理念差异。对此中国人传统的管制方式承袭自唐代的番坊制,其要点是:凡外籍商人之间的内部纠纷,依其本国法律处置,并不强迫他们依从中国法律。真正棘手的问题是:当外籍商人与中国人纠纷时依何处置?此时中国多采取属地原则,即发生在中国的则按大清律例判处。这就引发了持续不断的纠纷,西方人或出于对中国法律的蔑视,或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几乎持续不断地控诉中国法律体系的野蛮与黑暗,以宣示“文明的”西方人不应在这样的不公而残酷的法律之下受审。其结果,这种种控诉引爆了近代的许多国际纠纷乃至战争,更不必说中西之间的误解,当然,还有著名的治外法权——这一特权的核心就是西方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

  在当时西方人的控诉中,最能象征中国古代法律之野蛮残酷的,就是凌迟这一死刑。在他们看来,这样将死刑犯一刀刀割肉杀死,是一种骇人听闻而极不人道的处决方式。而由于1900年后普通人已能携带照相机,这些恐怖的处决场面,又以照片的方式流传到西方,以更直观的方式强化了西方人的一个信念:中国是一个异质的国度(离奇、原始又野蛮),与“我们”之间存在着难以化约的差异,那里冷漠的人们对不可宽恕的方式习以为常。

  作者写这本书并不是为了复述这些陈词,而是试图聚焦和追溯这一刑罚背后盘根错节的历史与阐释话语。如其所言,直到18世纪,欧洲人也都相信,对犯下十恶不赦之罪者就理应以极残酷的方式回敬他;在这一点上,中国反倒曾是世界上最早废除残酷肉刑的国家:上古的刖、醢、宫等大刑早在唐代就已废除。更重要的是:对于重罪认定的法理观念,中西差异甚大:在中国人看来,杀害一家满门三口远比身犯多桩谋杀罪更恶劣,因为这令一个家族绝后。凌迟这种死刑之所以被认为最残酷,并非仅仅因其对死刑犯肉身所施加的痛苦,更关键的是,在中国人看来,残破的尸身将使他们在死后被剥夺重生与享受祭祀的权利。

  晚清法律改革家对残酷刑罚的争辩

  正因此,法学家沈家本在检修《大清律例》后,最终于1905年得到允准在中国全面废除一系列酷刑:凌迟、枭首、戮尸、黥面;杖刑等代之以罚款;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这么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像表面上那样是为了在法律上向国际标准看齐,而是为了急于表明中国并非一个野蛮黑暗的不文明国度。

  实际上,据龚鹏程所考,凌迟之刑极少用,宋代偶然用过几次,元明才合法化,清则规定叛逆及极少数重大犯罪才施刑,一般人极难见到。但当时的西方人自然不可能了解背后如此深的文化背景(但几乎每种“离奇”的刑罚都深植于特定的文化语境之中),他们本能的反应是惊骇。对于当时中西方之间的理解落差,书中有一段不无嘲讽意味的评语:“19世纪的欧洲人可以接受剜剐身体的做法,但前提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医学而不是刑场。而在中国,老百姓对开膛破肚同样没有异议,只要这种情况是在法场上而不是在手术台上。”然而对那时的西方人来说,重要的不是去理解在凌迟之中体现出来的异文化,而在于以此来确立自身的形象:文明、优越的西方。既然这有力地证明中国未能走向文明化进程、如此沉溺于野蛮的酷刑,那么摧毁这一异质文化的帝国主义行为,看上去也就像是一次人道主义的解救了。

  也正因此,法学家沈家本在检修《大清律例》后,最终于1905年得到允准在中国全面废除一系列酷刑:凌迟、枭首、戮尸、黥面;杖刑等代之以罚款;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这么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像表面上那样是为了在法律上向国际标准看齐,而是为了急于表明中国并非一个野蛮黑暗的不文明国度。事实上,许多后发国家在受到西方类似的指控和压力之后,都曾改革和废除自己原有的“残酷刑罚”,如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都是。作为西方人眼中“刻意残忍”的典型中国刑罚,凌迟的废除可说势在必然;并且,由于据考证它源于辽代的游牧民族,晚清的法律改革者更能坚持声称那其实并非中华传统。

  这又是一重吊诡:被视为中国传统负面象征的东西,竟原本并非中国文明所有。这就像新文化运动时,新一代知识分子将激烈地抨击作为旧中国虚弱、愚昧象征的鸦片与人力车——正如罗志田曾指出的,这两样西人带来的舶来品竟成了中国传统的负面象征,这本身“便最能体现西潮已成‘中国’之一部”。当然,还有辫子——它原本也不是汉文化的,晚清时却显然是中国人形象的突出部分。沈家本等晚清法律改革家对凌迟的争辩也可作如是观:即便它本非源自中华,但它早已成中国传统的一部分。我们真正所应做的,不是通过否认它为中国传统而除罪化,而是更好地审视它。

  如何理解他者?

  近代西方人确实没怎么考虑中国刑法中的逻辑,存在着极多的误解,西方自己的历史中也存在残酷的刑罚,但这些都不能使凌迟摆脱其残酷性的指控。

  凌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象征,至今仍能激发人们的思考,其根本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他者?蒙田在谈及巴西的食人族时曾表达了一种相对主义的宽容:“从理性标准出发,我们可以称他们为野蛮人,但是以我们自己为标准,却不可以这样说,因为和他们相比,我们的野蛮有过之而无不及。”类似的言辞,在本书中也不难找到,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近代西方人眼里,东方是不可化约的异质文明,而在三位作者笔下,东方仍是不可化约的差异性存在,只不过其态度由蔑视转为对差异的尊重:“我们想要说明的是,中国的死刑是明确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只是它不以西方的惩罚逻辑为标准,不同于西方长久形成的死刑救赎的观念。”

  当然,差异并不意味着低劣。理解之同情也是必要的,正如《中世纪神判》一书中所指出的,看上去野蛮、愚昧的神判,实际上也有其自洽的信念与完整逻辑,而取代它的现代司法审判由于严格要求所谓“法定证据”,却导致刑讯逼供的兴起,这一操之人类之手的司法程序,比上帝的审判更为冷酷无情。神判,作为过往的他者,与凌迟这一异域的他者一样,都奠基于一整套世界观之上,当我们理解了它,就会发现它是全然非理性的残忍。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正如特里·伊格尔顿所言:“对食人族,关键在于理解他们,而不是改造他们吗?如果是这样,这种理解为什么不能适用于毒品贩运者呢?”近代西方人确实没怎么考虑中国古代刑法中的逻辑,存在着极多的误解,西方自己的历史中也存在残酷的刑罚,但这些都不能使凌迟摆脱其残酷性的指控,正如我们再理解塔利班也不能原谅他们在这个年代仍对无辜的记者执行砍头之刑、并用石头砸死通奸者。我们所应摆脱和清除的,只是过分附加在凌迟之上的那些污名化的象征与想象。

  □书评人 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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