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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邓丽君”演唱会被指侵权

邓丽君哥哥起诉索赔26万元;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表示愿补偿1万元,被原告拒绝

2013年08月3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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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周岗峰)因认为演唱会利用邓丽君做宣传,侵权了邓丽君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邓丽君的三哥邓长富将演唱会举办方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展览馆剧场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

  该案昨日在东城法院开庭,天利时代公司表示愿意补偿1万元,被原告当庭拒绝。

  演唱会广告用邓丽君照片

  邓长富起诉称,今年2月13日19时30分,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该演唱会未经原告授权,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侵犯了邓丽君的姓名权。而该演唱会在地铁海报、灯箱广告等众多位置商业使用邓丽君肖像,侵犯了邓的肖像权。

  邓长富请求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和新浪网等网站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6万余元。

  昨天,邓长富因远在台北未亲自出庭。在其律师提交的证据中,记者看到该演唱会的广告的确登着邓丽君的照片,但唱歌的是其模仿者。

  承认做宣传但不认为侵权

  答辩期间,二被告均表示,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承认宣传中使用了邓丽君的肖像,但认为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已随其去世消失。“被告对已经没有主体的姓名权使用,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同时,其认为,邓丽君在大陆的相关授权并没在原告方的手里。

  对此,原告称,邓丽君无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兄弟姐妹目前在世的只有其大哥、三哥,按照中国继承法,在世有继承权利的近亲属只有他们哥俩。此外,邓长富也曾授权给他人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和名誉。

  第二被告北京展览馆剧场则表示,其只是提供演唱会场所,不是侵权方。

  提出补偿1万元被当庭拒绝

  在质证后期,第一被告对侵权事件开始松口。其代理人称,演唱会前不知道该找谁购买授权,并表示愿意按照市场价1万元补偿原告。

  “不同意调解。永远有一个逻辑,你不给我用(名誉、肖像权),我就用了之后,再按照1万补偿给你,市场秩序混乱。”邓长富的代理人表示,2009年以邓丽君名义办的演唱会有一百多场,今年至今也有五六十场了,如果都这样操作,市场秩序永远无法规范。

  法官表示,将在双方补充相关证据后再审理,包括邓丽君哥哥对外授权的开价等。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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