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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夺命”的悲剧何时不再重演

2013年09月0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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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一些政府部门对于公共安全的风险,总是被动应付,或漠视一些普遍性的隐患的存在,或只是悲剧发生后,进行一阵风式的执法监管,而未能构建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8月31日上午,上海宝山区一公司冷库发生液氨泄漏事故,导致15人死亡,25人受伤。

  中秋团圆日将近,上海竟发生如此惨祸,令人痛心和震惊。在这起事故中,人们又见到了熟悉的一个词“液氨”。

  许多人还记得,两个月前发生在吉林德惠某禽业公司的火灾,元凶同样是液氨,那场事故共造成121人遇难,为何相似的悲剧会重复发生?

  一次安全事故,往往暴露出公共安全管理的漏洞和缺陷。吉林德惠的液氨爆炸并非偶然,液氨腐蚀性强,且易燃易爆,由于其成本低廉,它被广泛使用在制冷设备中,现实中这种设备常常因为管理不善而引发事故,而且,目前广泛使用的液氨制冷设备,多是上世纪90年代生产,设备老化严重,已进入问题高发期,这更加大了事故风险。

  在此背景下,德惠的液氨爆炸事故后,各地理应举一反三,加强对食品厂、冷库等使用液氨制冷设备的单位进行排查,并将这些液氨制冷设备作为重大危险源,强化日常的监控。

  那么,上海是如何做的呢?据媒体报道,6月4日,上海市消防委宣布在全市紧急排查包括禽业公司、冷库等企业在内的液氨使用安全情况。可这样的排查,为何未能阻止宝山液氨泄漏事故的发生?显然,面对如今的结果,很难说当时的排查是全面和彻底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液氨这种危险品的安全,包括安监、公安、质监、环保等多个部门,均有管理之责。可这么多部门,为何都不能把这一个“夺命元凶”管住。从德惠到宝山,在如出一辙的液氨事故中,我们可看出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麻木与懈怠。

  重演的不只是“液氨夺命”悲剧,近几年来,许多灾难总是以惊人相似的情节在重演,包括泥石流吞噬村庄、铁水外溢致人惨死、电焊火花引发大火等等,而深圳刚刚发生的,一名女司机暴雨中开车受困并溺亡,与去年7·21北京广渠门桥下的场景,几乎如出一辙。

  这些事例说明,在我们的一些公共安全管理中,存在着纠错和反思能力的不足。一些政府部门对于公共安全的风险,总是在被动应付,或漠视一些普遍性的隐患的存在,或只是悲剧发生后,进行一阵风式的执法监管,而未能构建一个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一场灾难,往往以同胞的生命为代价,但是,若灾难并未给相关管理部门以触动,带来预防和应急机制的改进,那么,同胞的血,无疑白流了。我们亟须完善法律,强化问责机制,以杜绝这种重演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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