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之下,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由消费者说了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8月31日《新京报》)
商标法的这一修改,堪称对“驰名商标”的致命打击。很显然,市场经济之下,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由消费者说了算。
评定“驰名商标”,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评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评选和司法认定,前者问题很多,后者问题同样惊人。最令人咋舌的莫过于2009年辽宁省爆出多个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窝案”:任何一件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当地政府的巨额奖励。
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然后占据有利市场,赢得更多消费者;一些地方政府将辖区内有多少“驰名商标”作为政绩,为此不惜予以巨额奖励;而有些评选、认定机构则通过各种手段制造黑幕,借机进行权力寻租。三方“合谋”导致“驰名商标”泛滥,一误导消费者,二制造不公平竞争,三损害公权力的信誉。
“驰名商标”评定几乎失去了意义,加之其弊端多多、积重难返,一个问题自然浮出水面:“驰名商标”评定何时寿终正寝?
□晏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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