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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入民宅被狗咬伤担责七成

法院称受伤者存在重大过错

2013年09月0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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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卢漫)明知邻居家有狗,王大爷还未经同意进入邻居家院内,被猎犬咬伤。王大爷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山法院审理认为,王存在重大过失,需自担全部损失的七成。

  80岁的王大爷称,今年3月,他途经邻居梅大爷家门口,见梅家院门开着,想进去打个招呼。刚进院门就被一只黑色的藏獒扑倒咬伤。

  事发后,梅大爷的侄子开车将他送医治疗。住院期间,梅仅支付了1900元疫苗费。为此,王大爷将梅大爷告上法庭,被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00余元。

  梅大爷辩称,王不是遛弯,而是私自闯他人宅院。当时王带着自己的小狗,两家的狗撕咬在一起,王护着自己的小狗,并用脚踢梅的狗,才导致被咬。此外其饲养的狗不是藏獒,并且是拴着的。不同意赔偿。

  该案经房山法院审理,经调查,被告的院落里,中院的门的显著位置写着“院内有狗,闲人免进、后果自负”的字样。被告饲养的黑狗用铁链拴养,铁链长五六米。

  法院认为,王大爷作为长期生活在本村的村民,未经允许带着小狗进到被告院落中,应当能够预见农村的宅院中有可能有狗。当两狗发生撕咬的情况下,原告未及时撤离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受伤,原告存在重大过失。被告以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30%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7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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