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1:旅游周刊·聚焦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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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涨价”后 消费者期望值会更高(2)

2013年09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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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争,和平国旅总经理助理、渠道运营中心总经理
张进,中国山水旅行社总经理
尹家麟,中商国旅副总经理、运营管理中心主任

  (上接D10版)

  立法的本意是呼唤诚信,旅行社应该提供让游客满意的服务和产品。

  “旅游法”其实是对产品结构和思维方式的激励,应该在团队游的文化深度等方面下工夫。

  消费者对《旅游法》带来的权益认识远远不够

  案例:有的旅行社说,现在消费者进店就问游客进店三句话:涨价吗?涨这么多?你们怎么这么黑?

  杨洋:只关注《旅游法》实施后团费涨多少,证明旅游者对这个法给他们带来的好处认识远远不够。《旅游法》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认可,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最终,游客是否买账才是答案的出处。

  “十一”前后媒体的报道力度肯定非常大,但能不能不要过分报道。况且《旅游法》不是只给旅行社定的,对景区景点的涨价和游客义务都做出了规定。

  钟晖:不允许有自费项目就会有另外一个问题,因为有的项目是确实不能包含在团费里的,比如有的人不想潜水,有的人恐高,如果都包含在团费里,他们又无法享受,也是不合理的。

  《旅游法》是规范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法律。例如,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延误,发生的食宿费用是旅游者承担,而在之前这一块经常由旅行社埋单。

  成立专门机构来解决导游“三无”问题

  尹家麟:我觉得解决购物的问题,应该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市场需求和旅游行业特点,推出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行业和游客需求及利益的合格的购物场所,在满足“不得诱骗旅游者”的前提下,安排游客前往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购物场所,这对于满足游客全方位旅游需求和提升本国GDP都有促进的作用。

  还有,小费是旅游者个人对旅游服务从业者的一种认可,这其实不应纳入《旅游法》当中。此外,商场可以有买200元送100元的促销,旅行社难道不能促销吗?

  导游问题一直以来是旅游行业的顽症,在行业内大多数导游没工资、没保险、没单位。每逢旅游旺季,只能聘用临时导游,签订临时带团协议。这样团队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建议是否能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解决导游的“三无”问题,使得导游队伍得以稳定。

  旅行社存在的价值及多种经营模式

  杨洋:我认为旅行社最擅长的还是团队旅游,如果都做成“机票加酒店”,一是做不过电商,而且这种方式也会引发激烈的价格战。

  旅行社生存的价值在于以下几点:它有批零体系,价格有优势;现在资讯透明,但是问题恰恰是资讯过于泛滥让人难以选择,而旅行社可以提供更专业的咨询服务;省心省力是旅行社的优势,旅行社提供的就是服务。

  《旅游法》其实是对产品结构和思维方式的激励,团队游在行程设计上,景点的文化深度不够、行程过于刻板单调。我认为团队游产品在深度、广度、舒适度等方面还要再下工夫。

  张进:在贯彻执行中,执法部门对法规的执行尺度应该统一,中国山水旅行社几十家门市分布在北京各城区,各城区执法部门的执法尺度如果不尽快统一,会让我们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无所适从。另外,建议政府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考虑,经营活动中各企业有不同的运营模式,应该鼓励创新。旅游市场多样化,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更能享受到实惠。

  D10-D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范烨

  D10-D11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林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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