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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成为散户权益最后屏障

2013年09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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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近日据媒体报道,广州和上海的散户股民将“光大证券”诉至法院,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分别做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

  “光大证券”涉嫌侵权,本质属于商事侵权,应首先适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该解释,案件管辖地法院确实应该是中级法院。所以,广州番禺法院做出驳回的决定是正确的。

  上海股民以“内幕交易”为案由诉请法院是明智的选择,尤其是在证监会已经对其定性的前提下,更有利于散户们的维权行动。法院之所以进行“研究讨论”,可能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本案起因于期货市场,而非直接起源于股市,所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一定难度;二是本案的立案和判决结果势必导致未来大规模诉讼风波,法院必须思考应对措施;三是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做出了天价罚款,散户是否还有权利再要求赔偿。

  其实,我国法律和实践对上市公司治理一直不尽如人意,侵害散户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现有的散户维权成功案例看,也大都以调解和小范围赔偿结束。散户很少能形成抗衡大公司的力量,客观上减少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放纵了非法侵权行为的出现。

  相比之下,在美国,中小散户对大公司的抗衡力量就很强大。美国三大证券市场的六千多个上市公司,其中至少有40%曾被散户们告上法院。散户们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上市公司存在问题,并能够证明自己确有损失,就可以轻松地将上市公司告上法院。以美国安然公司造假案为例,丑闻一出,散户们便立即投身到了集体诉讼之中,争取到了数十亿美元的赔偿。正是美国司法这种偏向于维护散户利益的态度,成就了该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证券市场。

  因此,不管散户们最后对光大证券采取什么维权手段,相信这都给了我国司法机关通过维护散户权益重建股市信心的机会。在散户权益被侵害的事实面前,只有法律才能成为他们最后的保护屏障。

  □朱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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