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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从来不养廉

2013年09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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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破宿命(6)

  雍正皇帝给全国的官吏、尤其是高级官吏加工资,是他的诸多改革措施中,唯一深得“官”心的。确切地说,增加的并非工资,而是“养廉银”。顾名思义,通过提高官员收入,杜绝贪腐现象。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一改革是对官员的“赎买”,通过对官员们“灰色收入”的体制性“漂白”,换取官员们对规则和体制的尊重。

  这笔需要体制性“漂白”的“灰色收入”,就是“耗羡归公”。“耗羡”,是“火耗羡余”的简称。“火耗”,指的是将碎银镕铸成银锭时的损耗;“羡余”,是指粮食在搬运仓储过程中,被鸟吃、老鼠偷造成的损耗,即所谓的“雀耗”、“鼠耗”等。因此,政府在向农民征收皇粮国税时,往往在额定的标准之外,加收一定比例的“火耗”与“羡余”,用以弥补这些损耗。

  “耗羡”究竟按多大的比例抽取,法无定文,也没有听证会听取民众的意见,完全由具体负责的官员自行决定。这种巨大的弹性,成为寻租的最好工具。以征收“耗羡”为名义的横征私派,已经成为大清官场的常态,康熙皇帝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这背后又牵涉到大清的低薪制度,而且,地方官们还要自行承担办公费用,一些官员甚至无法保证全家的温饱。不通过擦边球搞点创收,官员们别说开展工作,即便温饱都成问题。而无民可刮的中央政府,则通过手中权力与地方勾兑分润,整个官僚机器因此而成为依靠灰色和黑色收入驱动的机器。

  这种潜规则通过官僚体制的层层放大,最后成为小民的不可承受之重,“州县有千金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因此,雍正上台的次年,就推出了“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其操作,就是对耗羡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来的耗羡要全部上缴到省财政,除一部分用于办公经费外,都作为养廉银,按职位和缺份发给各级干部。

  雍正最担心的,就是“耗羡归公”之后,官员们仍会想出别的办法和名目,“以耗羡归正额,而正额之外,复加耗羡,商民重输叠出,何以堪此?”但这项改革在雍正的铁腕反贪下,起初效果不错,的确为大清政权起到了延年益寿的滋补作用。雍正自己也很得意:“自行此法以来,吏治遂得澄清,间阎咸免扰累,此中利益,乃内外之所共知共见者。”乾隆时将此正式确定为基本国策。

  雍正的担心到了乾隆年间日渐变成现实,随着“耗羡渐同正项”,“州县贪员,重新征收,于耗羡之外又增耗羡,养廉之中又私取养廉。”已经被“整合”到“耗羡”中的各种苛捐杂税,纷纷重出江湖。

  这恰恰是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黄宗羲所总结的“积累莫返之害”。这条被后人称为“黄宗羲定律”,说的正是历史上每一次税费改革,将庞杂的税费合一,同时下令严禁其他征收,的确能在短期内达到“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的效果,但不久就会反弹,那些已经被吸纳进单一税中的苛捐杂费,将获得重生,再度设立,结果导致实际税费负担不断推向新高。

  没有完善的制度配套,高薪其实与养廉毫无关系。

  □雪珥(改革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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