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中国新闻·时事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16:中国新闻·时事
下一篇

公安部:主动上缴非法危爆物减免处罚

通知有效期截至10月底;鼓励群众动员在逃犯罪人员自首;今年以来爆炸犯罪案件同比下降26.1%

2013年09月2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综合新华社电 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深入推进公安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部署的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

  违法者重大立功或免罚

  记者21日从公安部获悉,2000年至2012年,中国爆炸犯罪案件持续逐年大幅下降,年均下降22.9%;今年以来同比下降26.1%。今年以来,全国共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违法犯罪案件2602起,查缴炸药998吨、雷管266万枚。

  公安部通告强调,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危爆物丢失应及时报告

  通告强调,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方式为:电子邮箱(wbwp2013@sina.com)和“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

  ■ 通告

  禁非法携危爆物入公共场所

  公安部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