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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体现法治理念进步”

审判长赵俊称新刑诉法实施是案件改判关键,不过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

2013年09月2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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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实施是节点

  新京报:此次判决陈新平无罪,主要依据是什么?

  赵俊(益阳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新平案审判长):在此案中,认定陈新平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是他的供述。但是他的供述存在矛盾反复,作案工具去向不明,现场勘验、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无法与其供述相互印证。并且没有目击证人,案发现场也没有提取到与被告人有关的痕迹和物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所以最终判定他无罪。

  新京报:这个案子经历六审三判,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为什么会有如此多反复?

  赵俊:在我所接触到的案件中,这样的情况很少。主要是因为案件本身存在瑕疵,有证明陈新平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但是在证据链条上不那么完美。所以在考量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各方会有不同意见。

  新京报:同样的案件,证据无明显变化,为什么最终的判决和之前几次审判结果如此不同?

  赵俊:主要还是依照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过去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我们审理案件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新刑诉法的实施是关键节点。

  新京报:也就是,你认为该案此前判决与这次无罪判决,在各自法律环境内都是合理的?

  赵俊:都是有证据的、有依据的,都是严格依法办案。

  未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新京报:本次判决的合议庭如何构成,宣判前对该案有没有不同意见?

  赵俊:包括我本人在内,都没经历过该案之前的几次审判,这个法律上有个回避的规定。这个案子在法院系统内部影响很大,每个人都有各自的观点,做出这次无罪判决,是依据合议庭大多数人的意见。

  新京报:就是说,合议庭有人认为该判决有罪?

  赵俊:在此案中,有指向陈新平作案的证据,这些证据也是此前判决他有罪的原因。但是新刑诉法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标准,我们严格按照新刑诉法作出判决。

  新京报:所以该案与公众所熟知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有本质不同?

  赵俊:对,本质上是不同的。那两个案子都是亡者归来,两名被告是完全冤枉的。

  而该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新京报:也就是,陈新平仍有嫌疑?

  赵俊:就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看,还是有证明其作案的相应证据,只是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新京报:判陈新平无罪,意味着蒋毓筠被杀案尚未侦破,死者家属一方的反应是怎样的?

  赵俊:审判过程中并未受到来自死者家属的压力,审判后家属也没表达什么意见。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死者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两家人此前关系融洽。

  据我们了解,不管是之前的有罪判决还是这次无罪判决,死者家属一方都未就该案判决发表过意见。

  公检法都应更加谨慎

  新京报:陈新平说当初做有罪供述,是因被刑讯逼供,庭审中有无这方面的认定?

  赵俊:本次审理最终判定,对于陈新平庭前的有罪供述,法院不予采信。不予采信的原因,是陈新平的供述存在矛盾反复。对于是否刑讯逼供,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在庭上都未提及。

  新京报:本案的直接证据是被告人的口供。你觉得,新刑诉法实施后,是否会给公安机关压力?

  赵俊:新刑诉法确定了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指向唯一的作案人,这种情况下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加谨慎、细致、小心。压力不只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阶段,都要更加谨慎、细致、小心。只有这样,才能去践行疑罪从无,从根本上推动法治工作进步。

  要具备“司法勇气”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这次无罪判决的意见?

  赵俊:这个案件的判决有指导意义。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有“疑罪从轻、疑罪从宽”的思想。对于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往往是在量刑上有所顾虑。

  此案的判决,是在新的司法精神指导下,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这是法治理念的进步。

  新京报:对于这种进步,司法机关一段时间内会否有不适应?

  赵俊:这涉及公检法系统思维的转变。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一些存在瑕疵的案件,无可避免。既有证明他作案的证据,但证据不太充分,你怎么判?

  新刑诉法的实施,给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具体到办案人员身上,就要从过去的思维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办案,用我们内部的话说叫具备“司法勇气”。作为法官,我们还有普及这种进步的义务。

  新京报:向老百姓普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赵俊:对。以中国老百姓的思维,杀人要偿命,证据不足把这个人放了,老百姓就认为法院不作为。怎么让老百姓去接受这种理念,只能通过一件件司法案件的审判,通过依法办案去普及。

  新京报:你怎么看这种司法进步的意义?

  赵俊:最高法周强院长说,“宁可错放,不能错判”,这里面是出于杜绝冤假错案、充分保障人权的考量,出现一个赵作海,对我们国家司法形象损害太大了。这种进步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人为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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