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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反腐案例

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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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破宿命(7)

  1757年,湖南布政使杨灏贪污案发,这位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从采购国库粮的公款中侵吞3000-400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60万-80万元),被判“缓决”,贪官居然能免死,这令乾隆皇帝十分生气,闻讯当天,连下四道圣旨。

  在“重典治吏”的《大清律例》中,公职人员贪污适用“监守自盗”罪,4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8000元)以上就是斩首。杨灏的贪污金额,已经百倍于死刑线,可谓“百死难赎”。不过,雍正时期对刑律做过修订,将官员的死刑标准提高到了1000两(人民币20万元),升幅高达25倍。而且,即便1000两以上的大案,也有一套复杂的规定,令那些能在规定时限内退赃的贪官们得到减刑。

  杨灏在案发后的最多半年内,就已经完成退赃。但是,刑部最早的判决意见仍是“虽已交纳赃银,不准减等。”未说明具体原因。根据各种史料参酌,估计是湖南巡抚陈宏谋不同意——陈与杨,恰是政敌。

  杨灏的生望,在陈宏谋调离后到来。新任湖南巡抚蒋炳提出,既然已经退赃,应当依法改为“缓决”,这是死刑案在执行审批环节的一种分类,指危害性不大而可以缓期执行。归入“缓决”的,在皇帝勾决当年处决名单时,往往会被放过,留待次年,这期间就可能因为大赦等而得到减刑生还的机会。

  但是,这一“依法办事”的案件,却激怒了乾隆。在乾隆看来,杨灏监守自盗、数额巨大,没有执行“斩立决”(审理后即执行死刑)而执行“斩监候”(等待秋审核准后处决),就已经是优待了。湖南省和刑部,居然还将他从“情实”案卷转入“缓决”,不仅有包庇之嫌,而且会起到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反正只要退赔就可免死,贪官们必将“前腐后继”!

  在他当天下达的四道圣旨中,命令将杨灏立即处决,并对湖南巡抚蒋炳革职抄家,“拏解来京”。次日,乾隆再度发布长谕,从反腐败关乎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解释了其理由,但只字未提依法办事。

  因“党庇杨灏”一案,共有69名官员被处分,尽管他们的所为于法有据。湖南巡抚蒋炳最重,居然被判了死刑,经乾隆亲批,才改判为充军流放。一年后,乾隆宣布,从刑律中删除已经存在了33年的“完赃减等”的规定,重新为贪官们打开了通向死亡的大门——40两杀头!

  不过,5年后,乾隆却推出了“议罪银”——官员可以通过缴纳“议罪银”,减免应受的刑事或者行政处分。反腐的伸缩性,令乾隆一朝创下清史两个纪录:杀贪官最多、出贪官最大,比如和珅……

  □雪珥(改革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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