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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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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济南,法庭宣判现场,薄熙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受贿罪

  受贿共计折合2044万余元

  1999年至2012年,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

  2 贪污罪

  500万转入薄谷开来指定账户

  2000年,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

  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该款项如何处理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并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转款事宜。后该款被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由他人代为保管。

  3 滥用职权罪

  批准发布“休假式治疗”导致王立军叛逃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负责侦办该案(以下称“11·15”案件)的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郭维国等人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

  2012年1月28日,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告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后薄熙来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并打王立军耳光,将杯子摔碎在地上。

  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对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还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王鹏飞进行审查,提议和批准取消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的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违反组织程序,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以此阻碍对“11·15”案件的复查。

  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后,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事件应对措施,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

  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判决意见

  134万“机票费”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及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不构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法庭调查,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事实,分别有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王正刚、王立军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薄熙来亦曾供认其中部分事实,且其有罪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但起诉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中,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现场

  薄熙来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昨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该院于今日上午1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并通过官方微博播报相关情况。10时许,旁听人员已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3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22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等89人,共计116人。

  一审宣判结束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案件判决结果。发言人透露,薄熙来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 答疑

  判决书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规定

  一审宣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判后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相关规定,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

  本案判决系庭后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于2013年9月21日签发。故判决书形成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本版稿件采写/综合新华社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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