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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自书材料非诱导违心所写

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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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期间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济南中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评判意见。

  关于证言真伪

  1 两份材料在受压下所写?

  被告方: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人称上述材料应当不予采信。

  “薄熙来所称受压力不属刑讯逼供”

  经查,薄熙来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

  另查明,所提两份自书材料,分别为薄熙来于2012年6月28日、7月26日亲笔书写。在《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问的经济关系》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唐肖林在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合并后启动深圳“大连大厦”建设等事实;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队等事实。庭审中,薄熙来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

  综合证据,上述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是薄熙来本人亲笔书写,且相关内容与证人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其当庭否认有关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来交代其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谈论法国别墅一节,系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并非是办案机关向其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后违心所写。

  2 薄谷开来精神障碍作伪证?

  被告方: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薄谷开来为减刑作伪证无依据”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鉴定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核实,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后,已无接触精神活性物质的条件。薄谷开来在证言中对于相关事实表述清晰、条理分明,当庭播放的薄谷开来作证录音录像亦显示,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语言流畅,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其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具有作证能力且证言真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3 王立军等为推责证言不实?

  被告人: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王立军证言得到薄熙来供词印证”

  经查,上述证人均系亲历相关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中部分情节亦得到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的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4 薄谷开来所取钱款是贿款?

  被告方: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不能证明是贿款 不予采信”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虽能证明其曾三次从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但该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取钱款与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受贿

  1 为人谋利是职务行为?

  被告方: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有权钱交易即构成受贿罪”

  经查,在案证据可证实,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请托的事项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给予的财物。

  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薄熙来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谋利当时双方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约定,均不影响对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

  2 对购买法国别墅知情吗?

  被告方: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薄熙来要求徐明保密买别墅一事”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徐明庭前和当庭的证言均证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其沈阳家中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供认,且有办案机关从薄谷开来电脑中提取的枫丹·圣乔治别璧幻灯片印证,可以认定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曾经共同观看过别墅幻灯片的事实;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不影响对薄熙来知情这一事实的认定。

  另外,徐明的证言还证明薄熙来曾于2004年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保密,可以印证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一事知情的事实。

  3 薄熙来是否知道徐明花钱?

  被告方: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不知具体数额不代表不知情”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和薄瓜瓜不错,为薄瓜瓜上学提供帮助,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对此亦有供认,可以证明其不但知晓徐明对薄瓜瓜在国外留学给予资助的事实,而且对其与徐明间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曾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

  此外,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还证明薄熙来对于涉案电动平衡车系徐明购买一事知情。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A06-07版稿件/据《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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