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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滥用职权导致王立军叛逃

法院查明薄熙来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导致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件未能及时查处

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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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贪污公款

  1 省长无法贪污大连公款?

  被告方: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

  “调任省长仍有支配工程款项便利”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就如何处理该款项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薄熙来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让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处理。

  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定,将该款转至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的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后薄谷开来安排赵东平与王正刚办理转款事宜,并让赵东平为其代管。

  为掩人耳目,王正刚要求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至承揽该改造工程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声视听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汇至赵东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账户和昂道律师事务所账户。

  经查,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被告人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

  2 未参与实施就不算贪污?

  被告方: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辩称‘妻子帮忙处理’不合理”

  经查,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

  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

  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

  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

  3 缴税金额不应被追赃?

  被告方: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

  “税款属于犯罪成本不应扣除”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以及赵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

  因此,该150万元系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关于滥用职权

  1 王立军为何选择叛逃?

  被告方: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策。

  “薄熙来实施一系列超越职权违规行为”

  经查,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

  这一系列行为包括:在通知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郭维国到场的情况下,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并打王立军耳光;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调查权限的吴文康对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并在明知未按程序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执意主持会议通过并宣布该免职决定;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拒不承认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王鹏飞进行审查。

  同时,王立军的证言证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违规免去公安局局长职务,身边工作人员亦被调查,其认为自身处境危险所致,与薄熙来的滥用职权行为直接相关。

  2 谁批准发布“休假式治疗”?

  被告方: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向薄熙来请示后由市委宣传部发布”

  经查,证人翁杰明(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的证言证明其曾就重庆市委宣传部起草的关于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内容向被告人薄熙来请示,经薄熙来同意后通知宣传部对外发布;证人车辉的证言证明翁杰明向薄熙来汇报工作后告知其薄熙来要求对外发布关于王立军正在住院休息治疗的消息,与翁杰明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周波、吴勇军等人的证言证明,周波将起草的微博稿报送给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来请示后再做决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可以发布,上述证言也可以印证翁杰明关于曾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的证言内容。

  综上,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有关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这一事实的证据充分。

  3 谁阻止查处薄谷开来?

  被告方: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徇私枉法。

  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系为引导和管控舆论;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叛逃事件突发,相关人员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

  “薄熙来行为表明其严禁复查”

  薄熙来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办案人员,足以表明其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主观意图,并导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时查处。

  在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允许无权参与处理、且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相关联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无论其是否知道该诊断证明内容虚假,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况且,薄熙来与王立军共事多年,王立军又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其仅凭薄谷开来的片面之词即相信王立军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诊断证明内容虚假的说法显然不合情理。

  薄熙来在明知王立军真实去向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错误引导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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