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律师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行贿额中4000万元应为对方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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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一姐’丁书苗案今日开庭”追踪
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被称为“高铁一姐”的丁书苗(又名丁羽心)在市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涉嫌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庭上,丁书苗认罪,但其律师认为,丁书苗不懂法,“为刘志军行贿应是未遂,行贿扶贫办一主任属对方索贿”,非法经营罪指控应为涉嫌串通投标罪。
检方:
900本卷宗指控被告人
丁书苗,1955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山西晋城人,曾是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媒体报道,丁书苗案发是因一中标铁路项目大型国企,将数千万中介费直接入丁书苗的公司,被有关部门发现。在得知事情败露后,刘志军曾大发雷霆。
昨日10时,身高约1.75米的丁书苗被带入法庭,她头发花白,目光有些涣散。
法庭内,4名公诉人员面前摆着900多本此案案卷。检方指控,丁书苗伙同他人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方式帮助中标,从中非法获利20余亿元,涉案标的额共1858亿余元。同时,丁书苗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买官”、“捞人”行贿4900万余元。另外还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
律师:
丁书苗涉嫌串通投标罪
法庭上,丁书苗说话带着浓重的山西口音,回答法庭问讯时,声音也不大。她承认所有指控并认罪。
但丁书苗的辩护律师认为,丁不懂法,觉得是自己做的就都承认了,但检方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定性错误,应该是串通投标罪。另外,为刘志军“办事”涉及的4900万元最终被骗子骗走,丁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检方指控丁书苗向范增玉行贿4000万元,事实纯粹是范增玉索贿,不应认定丁书苗行贿。
律师称,丁书苗能如实交代刘志军干预投标滥用职权,并如实供述串标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应当构成重大立功。
在最后陈述中,丁书苗称:“请法院给我公正的判决就行了。”
此案当庭未做宣判。
争议1
丁书苗行贿还是官员索贿
起诉书指控,丁书苗“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她先后38次向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
范增玉证言显示,丁书苗是想通过他捐款提高知名度,认识更高的领导人,以逃避司法。
庭审中,丁书苗对此项指控虽然认可,但称2008年6月,她认识了范增玉,“当时我就给他捐了一笔款”。从2009年开始,她感觉自己要出事,想通过多做慈善提高自己社会影响力、免于刑责。2010年3月,她准备出国时发现已被限制出境。她觉得要加大做慈善的力度,于是就跟范增玉商量,让她在更多的活动中曝光。范增玉总是嘴上说帮她协调关系,每次打电话都是让她捐款,跟她要钱。她每次就按对方提出的金额给钱,直到被抓后才知道,她给范增玉的钱没用做慈善,都被范增玉拿了。
丁书苗的律师当庭认为,丁书苗的行为不是犯罪,是范增玉索贿。
争议2
非法经营罪还是串通投标罪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伙同郑朋、女儿侯军霞(均另案处理)等人,由丁书苗通过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中标,涉及非法经营中标标的额共计人民币1858亿余元,丁从中获利20余亿元。
庭审后,丁书苗的律师表示,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因丁书苗不懂法,她本人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其庭上辩护意见认为,“相关指控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应为串通投标罪”。
律师介绍,从处罚结果上看,串通投标罪最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如果丁书苗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将面临5年以上刑期及巨额财产刑处罚。
争议3
捐款计入违法所得还是应扣除
丁书苗的律师介绍,从上世纪80年代起至案发,丁书苗一直在做公益捐赠。庭上,律师出示了丁书苗捐赠的证明。其中包括:汶川地震时,丁书苗的博宥集团先后捐资1.14亿元;2010年,玉树地震和舟曲特大洪水泥石流灾害中,丁书苗分别捐款1580万元和2300万元;2009年5月,丁书苗捐资1.5亿元,为中西部地区购买母亲健康快车并进行综合扶贫。此外,丁书苗还捐赠电脑、饮水机,为家乡修建乡村公路、希望小学等。累计捐款达到4.7亿元,这些捐赠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不应当继续追缴。
公诉人则认为,“捐赠从违法所得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追缴应当由法庭裁量。
1997年
丁书苗与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的刘志军相识。此后,刘志军开始帮助丁书苗获取车皮计划。
2010年12月24日
北京警方将丁书苗的女儿侯军霞抓获归案。侯军霞被抓后,供出其背后“推手”是她母亲丁书苗。当晚,丁书苗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1年1月
丁书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控制,其供出幕后“推手”刘志军。
2011年6月23日
丁书苗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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