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房管局称,法规规定申请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想申购经适房,却一再被答复不予受理,被诊断为“精神残疾三级”的杨英(化名)起诉丰台区房管局。昨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 “精神鉴定”应由房管局提出
起诉书显示,今年7月22日,32岁的杨英到丰台区房管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房管局表示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行。“后经过咨询,精神病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法院认定。为此,我多次去房管局信访。”杨英的母亲说。
今年8月9日,丰台区房管局做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杨英有精神残疾,持有精神残疾证。若杨英单独提出申请,将影响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法律效力及申请后配租配售合同的签订”。
同时,该答复意见书要求杨英提供证明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判决书,才能自行办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和配租配售相关手续。
但杨英认为,该项鉴定应由丰台区房管局向法院提出,否则就是制度歧视和故意设置障碍。为此,杨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丰台区房管局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行为违法。
房管局 原告未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昨日上午,丰台区房管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两人称,杨英从未到房管局处提交任何书面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其起诉与事实不符。
“7月22日,杨英的母亲是到房管局进行信访咨询,后经到杨英所在地街道调查,杨英的残疾等级为3级。每月还领取580元重残补助金。”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称,因此,杨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进一步确认,但“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职权,就建议他们到法院申请确认”。
该工作人员说,此外,丰台区房管局不是受理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初审单位,也不具备受理申请保障性住房初审的资格,因此没有直接受理杨英申请的职责。
此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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