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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牌双方约定被判无效

法院认为约定违反规定且原车牌已更换无法返还

2013年09月2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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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周先生称两年前将车卖给了王女士,并约定车牌号码为有偿借用。但约定到期后,周先生未能要回车牌,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近日,海淀法院驳回了周先生的诉求。

  庭审时,王女士辩称,与周先生的协议没有涉及车牌,不同意返还车牌。

  另据了解,王女士已将涉诉车辆出售。

  法院认为,机动车号牌是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许可的标志,其发放须由交管部门决定。原被告约定对车牌形成所谓的“借用关系”,实质上规避了交管部门对车辆号牌的发放,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现实中,原有车牌已经更换其他号码经他人使用,无返还可能。

  法院一审驳回了周先生的诉求,周先生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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