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警惕滥用“国家秘密”拒绝信息公开

2013年09月2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观察家

  民航基金的制定依据,涉及不特定众多人的切身利益,不仅不应涉密,而是应当依法主动公开。

  律师王先生申请财政部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办法的制定依据。财政部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告知不予公开,王先生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如此告知缺乏事实依据,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民航发展基金从一开始就是一笔“糊涂账”,如何从机场建设费摇身一变成“基金”,更是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这些年舆论和公众一直没有放弃探究原委,但效果甚微。此次王律师申请信息公开的尝试,借助司法监督这个“有牙的老虎”,终于使这个问题出现了一丝转机。

  单纯从案件本身来看,既然不论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长期收取数额不菲的金钱,公众要求看一看依据的诉求怎么说都不过分。如果说只是收取费用义务及收取标准可以让民众一见,而对更为核心、关键的“制定依据”,只是简单地依据“有关规定”、“有关批示精神”,肯定是远远不够的。说是国家秘密更让人难以琢磨。因为这个信息直接涉及不特定众多人的切身利益,不仅不应当是涉密的,也不应当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而是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

  一项政府信息,如果真是涉及国家安全,属于“国家秘密”,自然不应公开。但现实中,我们也要警惕“国家秘密”成了被滥用的挡箭牌,司法实务中,囿于传统和现实的种种困境,涉国家秘密的信息往往“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审查“禁区”,加之现行法规对于国家秘密界定、认定和审查以及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之间的衔接,相关规定不完善,法院往往左右为难,迫不得已选择迁就行政机关。

  而对民航发展基金一案而言,法院并没有放弃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谦抑姿态,但也并不保守,而是在推进公开的基调上,能动且技术地回避了对国家秘密的直接审查和认定,体现了一定的司法智慧。即在正面否定国家秘密认定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的情况下,从证据规则和强化说明理由角度否定不予公开的结论,同时仍然尊重财政部门的公开裁量权,这也为审理此类涉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性指引。

  公众理应知晓,属依法主动公开而未实际公开的政府信息,绝不仅仅只有民航发展基金的制定依据。一些政府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改变“挤牙膏”式的被动公开,不要再滥用诸如“国家秘密”等理由搪塞公众,而应依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行者(法律从业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