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严惩“谎称炸弹”犯罪,航班诈弹致50万以上损失加重处罚可判5年以上
致50万损失可判5年以上;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诈弹”等行为
据新华社电 一段时间以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界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门槛,严惩“谎称炸弹”犯罪,将于9月30日起施行。
界定虚假恐怖信息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份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定罪量刑分为三档
司法解释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三档:一是入罪档次,二是从重处罚档次,三是在5年以上判处刑罚的档次。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吕广伦说:“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虚假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5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量刑三档次
虚假恐怖信息
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司法解释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三档:一是入罪档次,二是从重处罚档次,三是在5年以上判处刑罚的档次。
【入罪标准】
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分六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加重处罚】
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案例
“航班诈弹”男子判刑4年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
■ 观点
“除刑罚外可判赔巨额经济损失”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反恐专家李伟认为,在《解释》出台前,国内诈机等此类案件的量刑总体上讲是比较轻的,即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量刑上多为5年以下,这种轻刑很难从法律上形成威慑。《解释》具体规定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具体情形,量刑上对“造成严重后果”情形规定了5年以上刑期,这从法律上将对这类行为进行有力威慑。
李伟称,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多为5年以上,《解释》中的量刑与国外相关法律类似。国内的法律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让犯罪者在刑事上受到惩罚外,在经济上也承担巨额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1 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不入罪
《解释》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广伦: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2 微博捏造恐怖信息3次以上应担责
《解释》
首次明确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
如果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是否适用于该《解释》?
吕广伦: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解释》中“多次”的认定,吕广伦解释称,《解释》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孙军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三次以上,又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才适用《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3 同时构成数罪将择一重处
《解释》
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解读
孙军工:行为人出于勒索钱财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进一步说,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孙军工指出,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据中新网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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