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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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某某案中的律师违规不能姑息

2013年10月0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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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此案应给律师们以警醒,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更不该漠视他人权益,依法从业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记者了解到,针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市律师协会近期将对其涉嫌违规的行为展开调查。(9月30日《北京日报》)

  李某某案,因为被告人的特殊家世背景等因素,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从一开始,李某某的身份就被公开,然后媒体报道连篇累牍,并演绎出种种八卦情节,充满了娱乐化色彩。诉讼各方的代理律师也纷纷出场,为自己的当事人代言,其中个别人甚至不惜以泄露当事人隐私、攻讦同行来吸引公众眼球。

  这一切,都极其不正常。因该案涉及多数未成年人,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除此之外,该案不公开审理,还有另外一个理由:这是一起强奸案件,涉及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隐私,为保护被害人,法律同样要求不公开审理。

  不惟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对外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立法之所以做此要求,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弱,公开其身份信息,会给其造成精神压力,并影响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律师是法律职业人员,不仅要模范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另外还要受到《律师法》、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律师法》明确要求,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全国及北京律师协会颁布的相关执业行为规范,也有同样要求,并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但遗憾的是,上述禁令在李某某一案中成了一纸空文。李某某的身份等信息被一再公开,辩护词等相关审判信息被不当披露,其中泄露了被害人大量隐私,个别律师针对同行发表贬损言论等,不仅侵害当事人权益,还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及声誉,影响恶劣。此案应给律师们以警醒,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更不该漠视他人权益,依法从业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希望律师协会能动真格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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