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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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自发布”不是免责牌

2013年10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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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如果一句“个人擅自发布”就可以开脱部门的“官谣”责任,“官谣”岂不是开辟了一条逃责通道?

  10月1日8时,京藏高速宁夏吴忠市关马湖段发生27辆车发生相撞事故,至少造成1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宁夏高速交警”发布微博称,“京藏高速关马湖段发生了几起剐蹭残损事故,几起事故均没有人死亡,没有人受重伤,完全不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次日下午,“宁夏高速交警”更新消息称,新华社关于“34车连环相撞”的博文不存在造谣。宁夏高速交警的评论属微管员擅自发布。(10月3日《新京报》)

  将一起官方发布不实信息的事件,归责于个人,甚至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显然说不过去。擅自发布也好,授权发布也罢,对社会而言都是官方发布。“擅自发布”这个问题,当事部门最好在内部处理,对公众说不说都行。首先,“宁夏高速交警”微博代表的就是官方,一切责任必须由宁夏高速交警部门承担;具体责任人只能在部门内部对上级负责,不可能直接对公众负责。任何的机构、组织都只能由具体的人进行运作,那么任何的机构性过失都是人的过失造成,刻意强调过错是“个人行为”造成,没有意义。其次,“微管员擅自发布”有抓替罪羊之嫌,和“临时工干的”如出一辙。再者,“擅自发布”暴露的是内部管理问题,这个责任只能是部门自己承担、自己反思、自己补漏。而面对公众,只要承认错误、道歉就够了。具体责任人当然要追究责任,但责任人过失不是部门可以逃责的遮羞布。

  近来一些官微经常出现谎言和“瞪着眼睛说瞎话”的情况。如果都可以是一句“个人擅自发布”就可以开脱部门的“官谣”责任,“个人发布”成为“临时工干的”的翻版而流行起来,“官谣”岂不是开辟了一条逃责通道?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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