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养母住房、婆婆住房轮番欺骗同一买家58万,构成诈骗罪被判10年多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刘奇琦)将养母的房屋一房两卖后,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又欲将婆婆房屋偷偷卖给第一位买家,并在3年时间里陆陆续续从该买家处骗取房款58万元。
朝阳法院昨日通报,36岁京籍女子隋莹昭的行为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1.1万元,同时责令隋莹昭退赔买家。
房子“买了”快3年才发现被骗
53岁的闫女士称,2009年12月,她通过我爱我家中介公司看中了朝阳某小区东里一房屋,该房屋仅有使用权。协议后,闫女士以70万元价格购买使用权并与房主女儿隋莹昭在中介公司内签订协议,给付隋莹昭5万定金。
之后,隋莹昭数次以需要办理过户费用、交涉案房屋供暖费、急需钱等理由向闫女士要钱,并许诺所借钱款均从房款总额中扣除,闫女士在2009年至2012年6月期间陆续借给隋莹昭53万元。
“我一直催隋莹昭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她均以不好办理、需要等的理由拖延,还给了我房屋钥匙,我就一直信她。”闫女士说,直到去年9月,她到购买的房屋时发现屋中有人,才问明白,房子早在2010年9月就被隋莹昭再次卖出并已办理过户手续,闫女士这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将房子转卖租房骗买主
据介绍,隋莹昭自小由养母王女士抱养,在1998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再婚与丈夫郭某均没有工作。根据隋莹昭供述,涉案房屋承租人是养母王女士,产权是北宇物业,她称为了逼前夫迁出涉案房屋户口才与养母商量卖房。
2009年11月与闫女士签订协议后,2010年初因她急用钱让闫女士先支付部分房款闫未同意,就又将房以84万价格卖给了邹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闫后来曾找到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双倍定金,她不同意并提出将在同一小区西里的她婆婆的房子以70万卖给闫女士,闫女士看房后同意,双方也没再签合同。
为给闫女士腾房,隋莹昭将卖给邹某的养母房又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租回给婆婆住,但腾房计划未得到家人同意,所以又把租来房屋的钥匙给了闫,其间租房的钱还是从闫女士处借得。隋莹昭称骗来的50多万元都花完了,“丈夫不挣钱都花的是我的钱。”她辩称自己并非故意诈骗闫。
法院经审理认为,隋莹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对隋莹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退赔闫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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