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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3万买套房?原来是受贿

市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帮水泥厂打假两获“便宜房”,受贿143万被判10年零6个月

2013年10月0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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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北京市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原主任李新民,两次利用“低价买房”手段受贿143万余元,其中一次以3万元超低价买了一套价值72万元的房产。近日,李新民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刑10年零6个月,没收其犯罪所得收益129万余元。

  两次超低价买房被控受贿罪

  刚满60岁的李新民,在生日后第三天,就因受贿领到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

  检方指控,李新民在任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主任期间,于2002年以人民币3万元从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购买位于管村的住房一套(经鉴定,购买时市场价为人民币72.3万元)。在任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检验技术管理处处长期间,于2009年以人民币73.6万余元从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大成路的住房一套(经鉴定,购买时市场价为人民币134万余元)。

  在购买大成路住房的过程中,于2009年10月由北京东方万事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坤为其交纳房款人民币12.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新民构成受贿罪,于今年4月将其起诉至法院。

  曾遭举报主动补购房款

  据了解,庭审中,李新民自愿认罪。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李新民在2004年补交了管村房屋房款51万余元,应当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抵扣。希望针对李新民如实交代和积极退赃的情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新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李新民受贿数额143万余元。对于辩护人提出的51万补交房款,法院查明,李新民补交房款的原因是,2003年10月他已办下房产证,但一年后有人举报其接受卖房单位赠房,他出于掩饰自己受贿行为而退还,不予采纳辩护人意见,仅在追缴犯罪所得时考虑。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李新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在案款143万余元中,没收129万余元。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 李新民履历

  2001年10月至2005年12月,曾担任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主任;

  2005年12月至2012年1月,先后担任市质监局机动车检验技术管理处处长、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2年1月始,担任市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据介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职责是对本市范围内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生产、销售的产品、食品等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 案情

  帮水泥厂打假 “贡献巨大”获赠房

  据了解,2000年左右,经时任北京市质监局稽查大队主任李新民牵线搭桥,市质监局购买了琉璃河水泥厂十几套抵账房,用于分配内部员工。

  据时任该水泥厂厂长的马春民称,当时李新民也分得了一套房,但对房子不满意,李新民随后找到该厂副厂长,想用分到的房子跟厂里换一套,但最后变成了让利卖一套房给李新民。

  马春民说,他们这么做主要是感谢李新民曾带队查处假冒该厂水泥的小厂,为销售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次也感谢李新民牵线质监局买该厂抵账房,解决了资金流问题。

  于是,仅花了3万元,李新民就取得了市值72万余元的房子。

  2008年,李新民再次打起了抵账房的主意。此时,琉璃河水泥厂销售部门归入金隅集团水泥分公司,李新民找到该公司副经理,以73万的价格,买了该公司位于丰台大成路的一套房产。

  这个购房价格只是当时市价的一半,而购房款中的12万多,还是另一家食品公司老板所借。这名老板称,李新民后来没还过钱,而他也没指望能够将这钱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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