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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巨灾险需要政策引导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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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 宏观大势

  灾害保险长期缺失折射诸多弊端。弥补这一结构性短板,在政府实施引导性政策、让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其中、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壮大等各个层面,都应尽快加以推动。

  台风“菲特”肆虐,东南沿海一带多个省份受灾严重,随着台风继续增强,中央气象台10月10日发布蓝色预警,仅仅在浙江余姚一地,21个乡镇受灾人口就已经超过80万,而灾情还将持续。(综合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10月10日报道)

  这几乎成为今年以来中国各种自然灾害的缩影,重大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须用各种制度路径予以最大程度地预防与弥补,这也是抗灾救灾的基本常识。然而迄今为止,灾害保险尤其是巨灾险长期缺失,成为抗灾救灾的明显短板。

  早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业界就提出对于重大灾害保险缺失的反思。汶川大地震带来的损失以数千亿计,而当时中国保监会提供的对应理赔数据仅为16.6亿元,其赔付额与赔付率与灾害损失相比可谓杯水车薪。

  时隔5年,中国保险业2012年收入约1.549万亿,同比增8%,然而在经营情况表中,财产险、健康险、寿险等传统险种保费都达到了数千亿之多,连人身意外伤害险也达到了968亿,可巨额灾害险作为民众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更好保障自身权益的主要险种,依然难觅踪影。尽管一些地方试点推出了针对农业、居民保障的巨灾保险,但相对其他传统险保,覆盖力度还不足。

  作为保险业,单独承担巨灾险可谓力有不逮。中国是自然灾害相对频繁的国家,民众与易受灾地区对于巨灾险有着旺盛的市场需求,但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理性,必然要反复权衡其中的得与失,尤其是灾害频发带来的巨额赔付代价,由此产生了明显的“囚徒困境”——民众出于趋利避害的需求,寻求通过巨灾险减少损失,而保险公司出于同样目的,则要尽可能规避其带来的高风险,双方都有着合理的自身考量。

  政府理应承担其协调两者利益杠杆的中间角色。在保险业发达的北美、欧洲,巨灾险已经具备成熟完备的运转体系,其具体做法首先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成立公共性质的巨灾保险基金,同时对于参与巨灾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或其他激励政策,用“有形的手”引导保险业投入这一险种。

  其次,国外通行的经验是,还可以通过再保险,实现灾害赔付风险的二次转移。自1999年诞生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起,目前“中再”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占有80%以上的份额。但也说明,一家独大的再保险市场,容易造成竞争不充分、企业参与度偏低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更多民营和外资参与,推动多元化竞争,职能部门实现监管与扶持并重,可以让包括巨灾险在内的再保险业务获得更快发展。

  灾害保险长期缺失折射诸多弊端。弥补这一结构性短板,在政府实施引导性政策、让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其中、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壮大等各个层面,都应尽快加以推动,以倒逼政府的公共服务创新,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

  □毕舸(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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