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检察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申请对不当判决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将审理后予以答复
■ “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追踪
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不满该判决,判决结果引发网民极大关注。
昨日,受害人家属向昭通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提出三方面申诉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表示将在审理后答复。新京报记者 周清树 实习生 贾世煜 综合新华社、人民网等报道
回忆
醉酒官员蹲路边,两次抱走幼女
昨日下午,受害女童王玲(化名)的母亲刘琴(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女儿被侵犯的事发生在8月24日,再过三天就是她4岁的生日。
当晚,王玲和邻居家的小朋友在自家门口的公路边玩。判决书显示,当晚,50岁的郭玉驰与朋友就餐饮酒后,到KTV唱歌。晚9点多,朋友开车将郭玉驰送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通道岔口处,郭下车后,一度试图把王玲抱走,但因为其哭闹将其送回,又在原处蹲下。
刘琴回忆,女儿第一次回到家中时说,“有个疯子抱我”,刘琴当时说,“再有人抱你,你就叫妈妈。”王玲再度出门玩时,还未离去的郭玉驰再次将其抱至扶贫办家属区自家卧室内。
发现女儿不见的刘琴冒着雨出去找女儿,“在家附近的地方找了一遍,却始终不见女儿的踪影”,邻居告诉她,曾看到一个醉酒的男人在逗王玲玩,并认出了这个人是郭玉驰。
刘琴立即赶往扶贫办家属区,不停地大声呼喊女儿的名字。终于,王玲的哭喊声音从一栋家属楼中传来。
邻居罗某称,她看到母女俩从扶贫办家属区出来的时候,王玲一直在哭,裤子提在手中。
指认
“头发只有一点点,穿着红裤子”
刘琴报了警。在警察的陪同下,刘琴来到郭玉驰家中。敲开门后,民警对郭玉驰进行了简单的询问。
8月25日凌晨2点20分左右,民警陪同刘琴及其女儿王玲到大关县人民医院做检查,结果显示:外阴无裂伤,小阴唇处有充血、发红,无明显裂伤,肛门无裂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及裂痕。
郭玉驰当天被刑事拘留。29日,刘琴带女儿指认犯人。小女孩一眼便认出了“头发只有一点点,穿着红色裤子,个子很高”的郭玉驰。
申诉
受害方:五年刑期应依法纠正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
刘琴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对此表示不服提出申诉。她说,事发之后郭玉驰及家属未进行诚恳道歉,也拒绝提出经济赔偿。
对于受害人家属抗诉申请,大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10月10日,受害方向昭通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受害方认为,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五年有期徒刑存在错误,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合法理、不合情理,应依法纠正。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纠正,申请昭通市检察院对大关县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抗诉。
10日下午,昭通市检察院称已收悉申诉材料,将审理后予以答复。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争议
1 判5年是否量刑过轻?
●代理律师陈维镖:案件明显偏袒被告人
●社科院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判5年是重罚基本线
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该案件存在重罪轻判情形。这一观点代表关注此案的网友声音。
关于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采取的是“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生殖器官发生接触,即可认定为强奸罪。对强奸既遂事实,各方没有疑义,被告也承认。应从重处罚。但根据判决,被告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被判处5年。
陈维镖说,按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在10到12年以内,作为量刑起点。判决5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明显偏袒被告人的。
此外,从案发到开庭审理,只用29天时间,一般情况则是3个月或更久。这符合从重从快处理中的从快原则,然而并未做到从重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认为,该案判决5年恰好在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的起点上,至于是否轻判还要看是否还有尚未披露的案情。
屈学武说,强奸罪一般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判10年以上。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判5年是从重处罚的基本线。
2 官员作案是否应重判?
●代理律师陈维镖:国家机关干部性侵未成年人要重判
●律师刘晓原:不能因官员身份而加重处罚
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作为官员,身份特殊,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官德缺失,损害国家机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引起恶劣的反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外,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曾要求各级法院,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
不过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说,对于此案的判决,不能因被告人的官员身份而加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该案对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适中的,据案情,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只有1次,且是酒后偶然行为。
3 为何未获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刑事和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律师李春光:不予赔偿判决不具合法性
记者获悉,一审中,受害女童家属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1500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请求,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而在2009年颁布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张教授指出,“这个条款明确,刑事和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不予赔偿的判决不具合法性。
李春光认为,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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