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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自由主义”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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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行与思(11)

  当我在网上跟别人因立场不同而争执时,我常常问自己,老雷你这么说还对得起你的自由主义立场吗?

  不过,到底什么是“自由主义”呢?

  每一个政治概念都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它被不同的人使用过,每一个使用它的人都会在它身上加上自己的立场。“民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以前存在两个德国,西边的叫“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东边的叫“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奇怪的是,联邦共和国在1949年到1990年之间经历了十二次政府大选,其中三次执政党给其他政党让了位,民主共和国在此期间也进行了十次大选举,但执政的德国统一社会党一次也没下过台。

  因此,在说及一个政治概念的时候,不能单单看它作为一个词语的原意,而也要看是谁、在何种背景下运用了这个概念。

  “自由主义”的概念起源于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它的核心在于维护每个社会个体分子的权利。典型案例之一是当时的宗教派别之争:保守主义者认为仆人应当追从主人的信仰,而受到启蒙运动影响的自由主义者却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立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

  当然,自由主义囊括了许多层面。无论是对政治自由主义还是对经济自由主义的定义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就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对自由主义的看法。此外,地区性差异也不容忽视,比如,美国人和德国人对“新自由主义”的理解就有本质的区别。

  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是自由主义是当代政治的自由主义。李敖先生2005年在北京大学演讲,提及自由主义时他说:“自由主义我们看到学理上来讲,你出一本书,他出一本书,学理上非常的高深。对我而言,没那么复杂,自由主义只是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反求诸己的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反求诸宪法的部分。”

  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反求诸己”指的是真正的自由只能是内心的,是个人的,而“反求诸宪法”指的是每个人寻找自己内心自由的条件是应有法律保证的。真正的自由无法索取,但是追寻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可以索取的。

  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就像李敖先生所说:很难当。

  自由主义者向往的理想状态虽然不一定能够在可见的未来完全达到,但我们对这理想的追求、对它的信念便足以让我们可以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

  我要再加一句话。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La liberté consiste à pouvoir faire tout ce qui ne nuit pas à autrui…”)即是整个自由主义的核心。因为自由主义者认为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都是平等一致的,即为“人权”。也就是说,作为自由主义者,我们也必须允许其他人的与我们相左的观点存在。当然,非自由主义者们就没有这个问题。

  □雷克(旅行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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