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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性服务被拒 研究生抢劫足疗女

抢走手机后拒捕,实施暴力致对方受伤,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终审获刑三年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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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研究生抢劫足疗店”案,嫌犯王某被终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因足疗店老板不给做性方面的“保健”,被27岁的知名大学在校研究生王某抢走了手机,还被打伤。昨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某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维持对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因“保健”案发

  做“保健”归案

  王某正在北京一所知名大学读研究生。记者在此案审理时了解到,今年3月10日晚,他在朝阳区某小区附近一家足疗店,向该店女老板程女士提出要做性方面“保健”的要求,被拒绝。在被王纠缠一段时间后,程女士打电话喊来了男友顾先生,最终将王某赶走。

  3月22日零时许,王某又来到程女士所在的足疗店要求做“保健”,被程再次拒绝。王某一把抢过程女士手中的触屏手机。

  据指控,足疗店外,程女士要拦住准备骑车离开的王某时,王某手持自行车链子锁作为凶器,用言语威胁恐吓程女士,并与程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使程摔倒在地受伤。王某携抢得的手机逃离现场。

  4月3日晚,王某再次来到距离上次案发地点不远的一家足疗店做“保健”,因价格问题与店员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王某被程女士的男朋友顾先生当场认出,后被赶来的民警控制。

  抢夺后拒捕施暴

  “转化”抢劫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王某实施抢劫行为的案件事实,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经过审理,三中院开庭对王某抢劫一案宣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当他举起手中的自行车链子锁的一刻,已经构成了抢劫。”宣判后,主审法官介绍,本案判决依据刑法规定,系转化型抢劫罪。程女士在被抢夺手机,后追赶并拦住王某时,王某举起凶器拒捕、实施暴力致对方受伤。

  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法官认为,虽然校方对研究生的管理比较放松,但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和不良嗜好,及其所作所为学校、家庭和个人成长的伤害,也应该反思管理上的漏洞。

  ■ 追访

  研究生痴迷“性保健” 称难把持自己

  “我知道我早晚得栽在保健上,因为我太痴迷这个了。”昨天,庭审结束,王某同意接受记者的采访,据他称,如果不去做性方面的“保健”,一晚上会自慰5次,无法自拔。

  记者了解到,王某1986年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的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家境贫寒。但王某学习一直很好,高考时学校只有两人考上了北京的院校,其中就包括王某。在北京就读时王某通过打工来挣取学费,没有拖累过家庭,并在本科毕业时考上了民政社工。一年后,他按照学习计划返回母校,攻读研究生。

  学校老师对王某有很好的印象,在研究生期间他就做了校长助理。但多位同学表示,并不太喜欢王某。“感觉他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是两种人,只在老师面前表现殷勤和积极。”

  “我是学社会学的,对足疗女这个群体挺感兴趣的。”王某说,他觉得足疗女和自己一样都出身贫寒,有共同语言,但和对方了解多了,就难以把持自己,购买性服务。

  王某称,三年牢狱也许是人生必经之路,并表示出狱后还要重新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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